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政策实施期限延长 目前已累计发放35亿多元
近日,自治区印发《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小额信贷政策的补充通知》。《通知》明确,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政策实施期限从原定的截止日2020年9月11日延长至2020年12月1日。
自治区调整延长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政策执行期限,是贯彻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落实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议精神,按照“保市场主体、复商复市”的要求,积极支持个体工商户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复工复产而作出的一项重要政策调整。
《通知》进一步明确,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额度单笔不超过8万元,单笔期限不超过6个月。各承贷银行与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合同需按整月签订,贷款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并在合同中明确签订日的具体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通知》指出,2020年12月1日为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最终到期还款日,也是小额信贷利息最终结息日。个体工商户每3个月向银行支付应承担的50%利息,各县(市、区)财政局每3个月向承贷银行拨付50%贴息。贷款期限不足3个月的,个体工商户和县(市、区)财政按实际贷款月数付息和贴息。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拨付贴息情况,在7月10日、12月10日前将财政承担的贴息资金拨付给县(市、区)财政部门。
《通知》强调,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为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各县(市、区)、社区(乡镇)要加强风险防控,发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社区(乡镇)主要负责同志、专职人员和承贷银行工作人员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工作办公室的职能,切实做好贷款“两级联审”、贷后跟踪监管及贷款到期的回收工作。2020年12月1日为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最终到期日。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各社区(乡镇)要主动配合承贷银行催收贷款,确保贷款按期回收。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风险补偿制度,对确实发生的贷款损失经承贷银行和“两级联审”审定后,由县(市、区)政府承担80%的损失,从风险补偿金中支付。
据悉,该政策自3月中旬出台以来,截至4月29日,新疆19家银行机构累计向全疆6.69万户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信贷35.28亿元,对保市场主体、促复商复市发挥了积极作用。
记者:王永飞
言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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