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授权转载自:老孙聊风控
作者:孙自通
笔者昨天(2月19日)在小鹅通做了一次线上直播,主题是《法律视角下疫情对信贷业务的影响》,在直播中,有好几个学员都向我咨询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大家普遍比较关心的是,如果因为疫情的影响没办法及时起诉,诉讼时效能否中断或中止,万一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有没有什么好的解决办法?笔者结合法律规定,对这一问题进行简要分析,供参考。1、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封城、封路、小区封闭等情形,导致当事人尤其是外地当事人无法到管辖法院(比如武汉辖区法院)起诉;2、当事人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隔离治疗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3、当事人被认定为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或其他原因被隔离,不能行使请求权;(比如乘坐“钻石公主”号邮轮的游客)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当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虽然债权人的债权还在,但胜诉权丧失,如果债务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法院将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相应债务成为自然债务。诉讼时效属于可变期间,能够发生中断、中止。按照《民法总则》第188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总则》第19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是指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制定的诉讼时效。在适用时,特殊诉讼时效优先于普通诉讼时效适用。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以前经过而尚未满期的时效期间统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自中断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计算的一种制度。诉讼时效中断这个制度的意义在于确认“权利人行使权利”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这两种情形在时效上的效力。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果权利人主张权利或义务人认诺债务,已经计算的时效期间中断,即归零,诉讼时效期间从中断时起或者从有关程序终结时起重新计算。按照《民法总则》第19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第10—16条对于中断诉讼时效的具体情形做出了详细规定。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当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法定事由出现时,时效停止进行,至这种障碍消除后,时效再继续进行的一种制度。诉讼时效中止这个制度主要是解决在诉讼时效进行过程中,权利人遇到客观障碍致使其不能行使其权利以中断诉讼时效时,时效停止进行,至这种障碍消除后,时效再继续进行。按照《民法总则》第194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认定诉讼时效中止的关键在于相应事由是否客观上能阻止权利人主张权利,即并非权利人主观上不想、不愿主张权利,而是客观上无法、不能主张权利。对此,需要注意三个问题:第一,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第二,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不可抗力或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其他障碍;第三,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定。根据《民法总则》第194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里面,第一个就是“不可抗力”。而按照《民法总则》180条和《合同法》117条的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新冠肺炎疫情”显然满足不能预测、不能避免这两个要求,在合同纠纷中,只有因为疫情或政府因疫情所采取的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不能克服)才能适用不可抗力免责的规定。对此,全国人大法工委研究室藏铁伟主任在2020年2月10日答记者问也明确了此次疫情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可抗力。藏铁伟主任也强调了“不能履行合同”。2003年“非典疫情”和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有相似的地方,当时的裁判思路对本次疫情相关问题的处理有很大的借鉴意义。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已被废止,以下简称《非典通知》)第6条的规定,“当事人因是“非典”患者、疑似“非典”患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该通知虽然已经被废止,但其精神对本次疫情期间的法律纠纷的处理依然有借鉴意义。据此,如果权利人为新冠肺炎患者、疑似患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由于治疗或者被隔离等情形,对其行使权利造成障碍,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可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综上,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本次“新冠疫情”影响而“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以疫情或政府防控措施为不可抗力,主张诉讼时效中止应满足的条件根据上述分析,权利人满足条件可以“以疫情或政府防控措施为不可抗力,主张诉讼时效中止”,但是,“新冠肺炎疫情”及相关行政防控措施等情形并不必然导致诉讼时效中止。具体到司法实务中,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止需要当事人提供相应证据,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在对相关证据进行全面、客观审核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法则进行认定。权利人以疫情或政府防控措施为不可抗力,主张诉讼时效中止应满足如下几个条件:第一,存在不可抗力,也即发生了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二,由于疫情或政府防控措施等不可抗力影响不能行使请求权;这就要求,不可抗力与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时,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权利人行使请求权产生障碍,并且这种障碍是不能克服的。例如:(1)当事人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因住院治疗,不能行使请求权;(2)当事人因属于疑似病例或密切接触者而被隔离观察,不能行使请求权;(3)因疫情防控需要,政府采取了行政防控措施,比如封路、封锁居住区域等,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4)当事人因其他与疫情有关的障碍导致不能行使请求权。如果此次疫情并未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造成障碍的,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但值得关注的是,现在虽然在疫情防控期间,很多地方政府都采取了封城、隔离等措施,造成了当事人不能去法院立案或当面找债务人主张权利。但现在是互联网时代,对某些权利人来说,很多法院可以在线立案,当事人也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疫情或相关防控措施根本阻挡不了当事人行使请求权,因此,被法院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止难度还是很大的,一旦发生纠纷,法院会根据各自举证,对于疫情或行政防控措施是否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进行认定,对于权利人来说存在很大的风险。第三,行使请求权的障碍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如果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行使请求权,相应障碍应当发生在或者持续地进入到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如果本次疫情发生至结束依旧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之前的,则此次疫情不能成为诉讼时效中止事由。另外,对“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应当根据个案来认定,就本次疫情而言,由于各地疫情蔓延情况不一样、各地采取措施不一样、纠纷性质也不一样,疫情对当事人行使权利是否造成妨碍、造成妨碍的起始时间及持续时间需要根据举证进行综合考虑。第四,权利人应当就不可抗力导致其不能行使请求权承担举证责任。通常,在原告起诉阶段,原告无须主动提交诉讼时效并未经过的证据。但在诉讼对抗中,被告如果提出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原告应提交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证据举证,向法院证明诉讼时效并未经过。就证明诉讼时效中止而言,这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病例、住院证明、诊断证明、出院证明、隔离观察证明、政府公告、新闻报道等。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能否适用诉讼时效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3条的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疫情会不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这个问题相对诉讼时效中止来说比较简单。按照《民法总则》第19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根据上述规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权利人主张权利和债务人认诺债务两大类,这些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因此本次疫情不会直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积极采取行动主张权利或者债务人认诺债务诉讼时效才会中断,否则不会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对此,《诉讼时效规定》)第10—16条对于中断诉讼时效的具体情形做出了详细规定,读者可自行查阅。总结及建议
1、诉讼时效作为消灭时效,权利人如果未在诉讼时效内行使权利,将丧失胜诉权。2、借贷纠纷应当适用普通诉讼时效3年的规定,贷款人应当在诉讼时效内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3、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以前经过而尚未满期的时效期间统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自中断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计算的一种制度。4、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当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法定事由出现时,时效停止进行,至这种障碍消除后,时效再继续进行的一种制度。5、当事人只有因疫情影响导致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才能适用不可抗力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但是,“新冠肺炎疫情”及相关行政防控措施等情形并不必然导致诉讼时效中止,认定诉讼时效中止的关键在于相应事由是否客观上能阻止权利人主张权利。6、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权利人主张权利和债务人认诺债务两大类。疫情期间权利人未主张权利,义务人也未认诺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7、现在是互联网时代,对某些权利人来说,很多法院可以在线立案,当事人也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疫情或相关防控措施根本阻挡不了当事人行使请求权,认定诉讼时效中止难度很大。1、建议针对目前的存量业务进行内部分析和统计,了解诉讼时效等届满的时间节点;2、建议了解当地司法部门目前的现状,能不能立案,是线上立案还是线下立案;3、如无法在诉讼时效内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因积极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留存我方主张权利及债务人认诺债务的相关证据,确保诉讼时效中断;4、通过上面分析,因疫情影响导致不能行使请求权,且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才能被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止。但在金融借款纠纷中,权利人为金融机构,不是自然人,整个机构的人都被隔离导致无法主张权利的特殊情况很难发生。因此,很难适用诉讼时效中止。民间借贷的债权人有适用的可能。综上,就金融借款纠纷,笔者认为,作为金融机构,在这问题上实际上实际上只有两个选择:选择1:在诉讼时效内,如果当地法院或仲裁机构能立案,积极提起诉讼或仲裁;选择2:如果无法或不愿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应当及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或取得债务人认诺债务的证据;如果没有起诉也没有中断诉讼时效,能否适用诉讼时效中止建议应根据交易具体情况来分析,建议慎重。
特别提示:本文内容仅供参考,针对同一问题,不同法院可能会有不同裁判观点,相应风险请谨慎评估。本文首发微信公众号“老孙聊风控”,老孙聊风控为孙自通老师的个人微信公众号,与信贷业务相关,内容涵盖贷前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法律实务、逾期清收等方面。业务交流请添加孙自通律师个人微信,微信号:zitongsun。
关注公众号:拾黑(shiheibook)了解更多
[广告]赞助链接:
四季很好,只要有你,文娱排行榜:https://www.yaopaiming.com/
让资讯触达的更精准有趣:https://www.0x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