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物被查封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等是不是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内?

百家 作者:信贷风险管理 2019-12-28 09: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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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授权转载自:老孙聊风控

作者:孙自通

问题的由来

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
按照《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根据上述规定,最高额抵押物一旦被查封、扣押的话,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即确定,关于债权确定的时间实践中有“主观说”和“客观说”之争,笔者之后将撰写专门的文章进行分析。今天我们探讨这样一个小问题:最高额抵押物被查封后,在查封前已经发生的主债权在查封后新发生的利息、罚息等是不是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内?


目前主流观点

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第四项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旨在确定主债权范围,并未将主债权确定后至实际清偿期间产生的利息等排除在抵押担保范围之外,主债权确定后产生的利息等均系基于主债权产生,应属抵押担保范围。

相关典型判例
案例1:岳阳友协置业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及吴荣华,佛山市友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常谦进、徐可明借款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再申字第212号

【裁判要旨】

《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第四项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旨在确定主债权范围,并未将主债权确定后至实际清偿期间产生的利息等排除在抵押担保范围之外,主债权确定后产生的利息等均系基于主债权产生,应属抵押担保范围。

【裁判内容】

最高院认为:关于查封之后因主债权产生的利息、罚息是否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问题。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第四项,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一条,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者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岳阳友协据此主张本案抵押物被查封后产生的债权,尤其是发回重审后增加的3000余万元逾期利息、罚息均在抵押权确定后发生的,不能在抵押物的价值内优先受偿,本案判决岳阳友协对佛山友协2006年8月7日以后的债权仍承担担保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上述规定旨在确定主债权范围,并未将主债权确定后至实际清偿期间产生的利息等排除在抵押担保范围之外,主债权确定后产生的利息等均系基于主债权产生,应属抵押担保范围,本案判决岳阳友协对于本案主债权及利息承担担保责任,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案例2:刘士清与徐州市栖居商务有限公司、江苏耀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马凤明、武淑云借款合同纠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苏执复146号

【裁判内容】
徐州中院认为:《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一条旨在确定主债权范围,并未将主债权确定后至实际清偿期间产生的利息等排除在抵押担保范围之外,主债权确定后产生的利息等均系基于主债权产生,应属于抵押担保的范围。

江苏高院在复议程序维持了徐州中院的裁定。


案例3:阎风云、山东蓬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鲁执复91号

特别提示:本文内容仅供参考,针对同一问题,不同法院可能会有不同裁判观点,相应风险请谨慎评估。

本文首发微信公众号“老孙聊风控”,老孙聊风控为孙自通老师的个人微信公众号,与信贷业务相关,内容涵盖贷前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法律实务、逾期清收等方面。业务交流请添加孙自通律师个人微信,微信号:zitong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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