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如何防范冒名贷款法律风险?(附8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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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冒名贷款?
关于什么是冒名贷款目前并无权威的界定,实践中冒名贷款和借名贷款经常放在一起进行讨论,在本文中,我们将借名贷款和冒名贷款分别界定如下:
借名贷款:实际用款人因各种原因不能通过正常程序在信贷机构获得贷款,从而采取借他人名义在信贷机构获取贷款,借名贷款的基本特征就是名义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借名借款通常由名义借款人以自己的名义、证件办理贷款,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待出借人放款后,名义借款人再将所借款项交由实际用款人使用,并由实际用款人直接或间接归还借款,具体表现为多户贷一户用、多人贷给企业用、甲借乙用、信贷机构内部员工自己用或亲属用等。
冒名贷款:实际用款人虚构名义借款人的名字(或名称)或者骗取(或伪造)名义借款人的有关证件或相关资料,以名义借款人的名字(名称)申请贷款供自己使用,名义借款人对此不知情的。本文所讨论的冒名贷款仅包括第二种情形,不包括虚构名义借款人的情形。
总结:根据上述界定,借名贷款和冒名贷款的共同点都是既存在名义借款人也存在实际用款人,只不过在借名贷款中,名义借款人自愿以自己的名义借款供实际用款人适用,而在冒名贷款中,名义借款人对于实际用款人假冒自己的名义向金融机构借款是不知情的。实际用款人既可能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内部人员也可能是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人。
关于借名贷款,笔者曾经写过专门的文章《借名贷款应当由谁来还款?(附9大典型案例)》,读者可自行查阅。笔者今天主要讨论冒名贷款的法律风险。
冒名贷款法律关系及成因
从冒名贷款的成因来看,冒名贷款的成因和借名贷款不同,实践中借名贷款在多数情况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对借名贷款是不知情的,金融机构是在被骗的情况下发放的借名贷款。但冒名贷款不同,大多数的冒名贷款都是在金融机构的业务人员的配合与参与下完成的,这主要是因为按照银行的业务流程和风控制度,没有银行内部人员配合或参与冒名贷款很难成功,有些冒名贷款中,实际用款人就是银行的内部人员。实践中,实际用款人骗取名义借款人的证件假冒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因为长得像或操作不规范等原因导致的冒名贷款占比很少。
冒名贷款法律风险分析
案例2: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钟玉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川10民终550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案涉《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对钟玉仙、廖彬喜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案例3:李吉庆贷款诈骗,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5刑终355号
李吉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3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案例4:闫林春挪用资金罪,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晋07刑终361号
晋中市中院认为:闫林春在担任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坪松信用社主任期间,利用贷款审批的职务便利,借用、冒用他人名义从坪松信用社取得贷款208万元后挪用他用,数额较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案例5:向优胜等人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湘03刑终330号
湘潭中院认为:上诉人身为湘潭县射埠镇信用社方上桥分社主任,在贷款经办、审批发放过程中,明知贷款人系冒名贷款,仍违反国家规定对贷款予以经办、审批发放,造成重大损失,其主观上具有违法发放贷款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案例6:上诉人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上诉人黄旭日人格权纠纷,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郴民一终字第181号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接受贷款申请和办理贷款的过程中,对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借款用途等信贷资料没有尽到认真核对、全面审查的义务,致使黄旭日被他人冒名办理贷款并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形成不良信用记录。对此,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案例7:张自涛、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1民终15号
关于涉案债权债务真实性的问题。召陵信用联社下辖的八一信用社从事信贷业务的工作人员马军克,违规办理多笔冒名贷款,涉案金额114.1万元。召陵信用联社发现了这些冒名贷款的问题,遂进行核实。信用社落实资金去向时,经办人马军克确认有37.8万元是由张自涛所用。后,召陵信用联社八一信用社和张自涛补办了贷款申请书、房产抵押协议书、贷款征询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借款合同、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等手续,上述手续均为张自涛本人的签名。召陵信用联社一、二审庭审均向法庭提供。补办贷款手续为召陵信用联社贷款内部行为,不影响债权债务的成立。张自涛补办贷款手续的行为也表明其认可该笔债务,一审法院判令张自涛偿还下余借款375950元,有事实、法律依据。
【裁判要旨】
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新的贷款合同,相应借款用于归还之前的冒名贷款,借款人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其理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之责。
【裁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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