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法律实务研修班!12月7日-8日
1、由于房地产具有价值稳定、易变现等特点,房地产抵押作为融资担保的主要方式,在银行信贷业务中得到了广泛运用。
2、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是银行的核心业务,与房地产抵押相关的法律法规非常庞杂,散见于《物权法》、《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中,银行在开展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中会面临很多的法律问题。
3、法律是严谨的,容不得半点含糊。很多商业银行由于缺乏对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中常见法律问题和法律风险的梳理和研究,给银行带来了巨大损失。
4、快速提升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法律风险管理能力是商业银行面临的重大课题。
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商行、农商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担保机构、小贷公司等机构业务主管领导、业务部门和风控部门负责人、业务条线和风控条线的客户经理。
问题1:常见的抵押物有哪些?
问题2:法律禁止抵押的房地产有哪些?
问题3:公益设施抵押问题
问题4: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房产抵押的效力?
问题5:农民私房与农村集体土地能抵押吗?
问题6:唯一住房抵押的法律风险——唯一住房真的不能执行吗?
问题7:监护人以未成年人房屋抵押法律效力如何?
问题8:分公司以其名下房屋或土地使用权抵押是否有效?
问题9:共有房屋设定抵押的问题
(1)最高额抵押的特点
(2)与一般抵押的区别——常见认识误区
(3)债权确定期间约定成多长时间合适?
(4)最高额抵押中的最高限额是债权最高额还是本金最高额?
(5)最高额抵押的最高限额参考哪些因素确定?
(6)最高额抵押登记需要注意的问题(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7)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何时确定?
(8)最高额抵押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能否纳入最高额抵押范围?是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9)最高额抵押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前,能否申请延期登记?
(10)当最高额抵押遇见查封?主观说VS客观说
(11)借款发放时间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但到期日已经超过最高额抵押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在不在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
(1)连带共同抵押
(2)按份共同抵押
(3)按序共同抵押
(4)两个以上抵押物为同一债权提供担保,是否有效?
(5)多个抵押物提供的担保,对总债权额进行了拆分,是否有效?(抵质押物同属一人或不同属于一人)
(1)如何理解顺位抵押?
(2)“超出余额部分”抵押是否有效?
(3)顺位抵押实现债权时,谁更优先?
(1)如何理解“买卖不破租赁”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2)登记备案是否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3)当租赁权遇到查封
(4)当租赁权遇到抵押权
(5)抵押权人对租金是否有优先受偿权?
(6)租赁权设立时点考量——实际占有;
(7)出租人与承租人恶意串通的认定尺度
(8)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的认定标准
(9)承租人主张权利应当在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提出?执行法院能否在执行阶段直接对租赁权确认,并带租约拍卖?
(10)以租抵债获得的租赁权能否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11)如何应对出租人恶意倒签租赁合同?
(1)按揭贷款法律关系概述
(2)按揭贷款的操作要点
(3)按揭抵押和一般抵押一样吗?
(4)按揭贷款法律风险分析(来源于开发商的风险、购房人风险、房屋的风险等)
(4)如何理解开发商提供的阶段性保证担保?
(5)抵押权预告登记,是否有优先受偿权?
(6)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对延期交房、延期付款可否行使合同解除权?
(7)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按揭贷款合同是否一并解除?买房人的还款责任是否免除?
(8)如何有效防范按揭贷款法律风险?
1、抵押合同概述
2、抵押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3、抵押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4、抵押合同生效与抵押权设立的关系
5、房地产抵押登记的内容及流程
6、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简介
7、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及作用:登记生效VS登记对抗
8、抵押权设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9、违法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律责任
(1)如何理解一并抵押?如何理解“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2)土地抵押,地上无证建筑物是否一并抵押?
(3)房产或土地处于抵押登记状态,项下土地或房产另行设立抵押且进行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是否有效?
(4)房地一体原则在执行阶段的体现
1、行使优先受偿权的途径——折价、拍卖、变卖
2、抵押房地产价款的清偿顺序
3、房地产抵押权消灭的常见情形
(1)通过非诉手段实现抵押权的注意事项
(2)普通民事诉讼程序VS实现担保物权
(3)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与案件的管辖
(4)实现担保物权程序是否适用公告送达
(5)如何理解“实质性争议”?
(1)查封、扣押等措施的运用
(2)我国关于拍卖变卖的规定
(3)被执行人提供了抵押担保,能否申请执行其未提供担保的财产?
(4)拍卖前法院需不需要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未取得执行依据能申请分配吗?
(5)评估机构评估价格过高如何应对?
(6)保留价及执行抵债等问题?
(7)7、如何应对法院迟迟不给执行?
(8)拍卖后,如何应对拒绝腾房?
(1)如何理解物权法176条?
(2)如何理解物权法176条里所说的“约定”?
(3)约定到什么程度才算约定明确?
(4)债务人的物保和第三人物保并存时,需不需要先处置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
(5)债务人放弃房地产抵押权,保证人能否要求免责
(1)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常见类型
(2)案外买受人提执行异议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
(3)《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和29条的关系
(4)如何理解司法解释中“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5)无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消费者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否对抗法院查封?
(6)共有人提执行异议。
(1)如何理解物权法174条关于物上代位性的规定?
(2)拆迁人在拆迁时是否有审慎的注意义务,是否有通知抵押权人的义务?
(3)如果拆迁人将拆迁补偿款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给了被拆迁人,银行还能否主张优先权?
(4)如果拆迁补偿的是房屋,对房屋是否有优先受偿权?
(5)当抵押预见拆迁时,抵押人如何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权利?
(1)如何理解展期性质?——展期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延续还是建立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2)逾期贷款能否办理展期?
(3)已经展期过的业务能否再展期?
(4)抵押物被查封的债权能否办理展期?
(5)主合同展期,抵押登记是否需要重新办理?
(1)借新还旧的法律性质及界定
(2)保证人以不知道是借新还旧为由要求免除保证责任,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3)以关联公司新贷偿还旧贷是不是借新还旧?
(4)以保证人新贷偿还借款人旧贷是否构成借新还旧?
(5)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是否适用借新还旧规则?
(6)借新还旧是否需要重新办理抵押登记质押登记?
刘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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