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经营的“大败局”—— 企业“诚信履约”文化下信用激励与约束机制!

百家 作者:信贷风险管理 2019-07-24 08: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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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寇乃天


著名财经作家吴晓波在《大败局》中关于企业诚信履约的道德环境描述如下:“作为企业家,生存在一个不讲道德、没有约束规则的暴利年代是幸福的,因为你随时可能攫取到超乎想象的利益;可同时又是不幸的,因为你轻易攫取到的利益又随时可能轻易地失去。”随着信用经济程度的不断递进,许多信用活动中的深层次问题逐渐显现出来,部分企业以经济利益为中心,诚信观念淡薄,诚信缺失问题也日益凸显。如果一个企业不讲诚信,缺乏道德,那么这个企业的风险是不言而喻的。对于商业银行的信贷经营而言,贷款企业的“诚信履约”问题,不仅仅是企业家的道德问题,从深远讲,更是企业的立身之本和文化灵魂问题,关乎企业的贷款可得性,决定贷款企业的成败兴衰,影响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水平。



01
一、从守信到失信:“诚信履约”的理论探源与企业失信行为的理性反思


01
“诚信履约”的框架性解读及其理论探源


1

关于“企业诚信”的框架性解读


潘恩(L. S. Paine,1994)关于企业诚信的论述被认为是最早的对“企业诚信”在概念上的界定。在《管理组织诚信》一文中,Paine指出:企业诚信是企业由道德驱动(而非法律强制)而采取的合规行为,其目的是建立与社会的良好关系和声望。企业诚信,是一个企业在日常经营中防止“道德缺失”的指导价值、期望以及思考和行为的模式。企业在经济交往过程中与各种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系结构形成了企业的诚信结构。具体来讲,企业的诚信结构由市场诚信、企业间诚信、社会诚信和内部诚信等组成的。内部诚信是指企业在处理其与内部员工的关系中表现出的诚信,具体包括企业员工薪酬诚信、劳动合同诚信、管理体系实施诚信、员工诚信和诚信文化。企业间诚信是指企业在与其它企业进行交易活动中的诚信行为,主要指合同的忠实履行。市场诚信是指企业在处理其产品和服务的最终消费者的关系中的诚信行为,包括企业产品质量诚信、广告宣传诚信、价格诚信、服务诚信等。社会诚信是指企业在经营中处理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时的诚信行为,主要体现为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如环境诚信、税务诚信和反腐败等方面的内容。如图所示,企业的市场诚信、企业间诚信、社会诚信和内部诚信共同构成了企业诚信的整体,缺一不可,而且四个方面相互影响、相互支撑。企业的内部诚信,有助于企业形成诚信文化,培养员工的诚信意识,可以保证员工在处理与企业外部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时坚持诚信原则;企业的外部诚信,对企业内部诚信也有促进作用。


2

企业“诚信履约”的理论渊源探讨


市场经济下,企业要想立于“不败”之地,持续稳健地发展,必须遵循“诚信履约”的基本道德法则,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理论支撑:


第一、契约精神。企业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主体,如果要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必须具备“契约”精神,做到诚信履约,遵守合同。汉朝以来“有私约者当律令”、“民有私约,如律令”,唐代的“官有政法,人从私契”等契约观念,渗透到人们的生活中。这意味着在过去社会里,契约很早就出现在了东方文明的社会中。在西方文明里,“契约”则是是一种主流精神般的存在,其概念源于古希腊哲学和罗马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本质上属于经济关系的范畴。大约在公元前1762年颁布的《汉谟拉比法典》是世界上迄今为止所发现的最古老而保存最完整的法典,正文共有282个条款,其中直接规范契约关系的条款有150条,占53%以上。何怀宏先生把西方历史上先后出现过的契约概念归结为以下四种:一是作为经济法律概念的契约,主要见于罗马法;二是作为宗教神学概念的契约,主要见于《圣经》;三是作为社会政治概念的契约,主要见于中世纪末“反暴君派”理论家和近代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的著作;四是作为道德哲学概念的契约,主要见于罗尔斯著作,康德是先驱者。契约精神是西方文明社会的主流精神,是在契约中所蕴含和体现出来的精神,它既是基于现代社会文明发展的一般要求而呈现的反映平等、自由和人权的民主精神,也是包含着自主、诚信、协商等诸多品格的思想价值理念。从内涵上讲,契约精神,是指存在于商品经济社会,而由此派生的契约关系与内在的原则,是一种自由、平等、守信的精神。契约精神不是单方面强加或胁迫的霸王条款,而是各方在自由平等基础上的守信精神。契约精神从本质上说就是一种尊重规则和重视规则的意识,是一种重视承诺与践诺的意识。有学者认为,契约精神本体上存在四个重要内容:契约自由精神、契约平等精神、契约信守精神和契约救济精神。契约自由精神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选择缔约者的自由、决定缔约的内容与方式的自由。契约自由主要表现在私法领域。契约平等精神是指缔结契约的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缔约双方平等地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互为对待给付,无人有超出契约的特权。契约信守精神是契约精神的核心精神,也是契约从制度约束上升为道德约束的伦理基础。契约救济精神是一种救济的精神,在商品交易中人们通过契约来实现对自己的损失的救济。契约精神构成企业家精神的基础和核心元素,没有契约精神的企业家精神往往给企业带来风险和损失,这种损失往往意味着长远和巨大的损失,且具有全行业性、全社会性损失的特征。作为企业家,需要具有的“契约”精神主要包括三个维度:产品契约精神、雇佣契约精神和交易契约精神。产品契约是对企业经营行为的最基本要求,也是任何企业理应坚守的底线。对企业家而言,产品契约精神是企业家开展经营活动、谋其经济利益、参与市场竞争的基本准则和人格品质。例如,有些企业家缺乏产品契约精神,导致发生三聚氰胺、瘦肉精事件等风险案例。雇佣契约精神是指企业家雇佣员工处理各种劳动关系中所应坚守的信条,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至关重要。例如,有些企业家缺乏雇佣契约精神,就容易爆发欠薪、讨薪事件。作为购买者以及主导交易行为的企业家而言,交易契约精神要求保证必要的信息公开与透明,更要求企业家切实履行约定、信守承诺、善待合作伙伴,即所谓“甲方”契约精神。企业如果缺乏交易契约精神,就容易发生拖欠货款等交易纠纷事件。



第二、儒家“诚信”思想的古典文化追问。“诚信”表达了一种道德观,是我国儒家思想文化精髓之一。在中国古代典籍中有大量的关于诚信的论述。如《论语》中说:“民无信不立”(《论语·颜渊》)、“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左传》“宣十二篇”,王曰:其君能下人,必能信用其民矣。《易·系辞》:“人之所助者,信也。”《左传·僖公七年》:“守命共时之谓信,其君能下人,必能信用其民矣。”《说文·言部》:“信,诚也。”。《孟子》:“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韩非子》:“小信诚则大信立”。《管子》“诚信者,天下之结也”。在许慎《说文解字》中解释“诚,信也,从言成声”;“信,诚也,从人言”,两者意义相通。从内涵上讲,“诚”表现为诚实不欺,恪守诺言,“信”表现为讲信用、重承诺,言行一致。“诚”与“信”之间互为表里、相依相存,表达了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信用、重承诺和言行一致的含义。历数千年历史发展,中华民族在儒家诚信观念影响下已逐渐将诚信原则演化为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伦理道德准则,成为与传统社会发展和人性成长相协调的社会规范。在我国,企业生产经营大都讲求“诚信”经营的儒家思想,诚实守信更是被当作企业经营的文化灵魂和不朽瑰宝。


第三、理性经济人。“经济人”这一概念的产生与经济学的鼻祖亚当·斯密在其著作《国富论》描述的现象有关。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并未直接提到“经济人”,而是间接地、生动地刻画了“经济人”的形象。亚当·斯密主要刻画了“经济人”的三个特点:第一、自利。第二、理性。第三、自利可“天然”实现利他。“经济人”理论的演变基本是围绕着“理性”与“自利”两个命题展开的。在理性假设上,呈现出从完全理性到有限理性,从工具理性到价值理性的演化。按照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的观点,工具理性是指在利益的驱使下,计算和预测每一个相关决策的后果,以期实现最初的目的。价值理性认为行动具有无条件的、排他的价值,强调的是动机的纯正和选择正确的手段去实现自己意欲达到的目的,而不管其结果如何。在理性经济人的框架下,企业的决策过程是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相互影响、共同作用的过程,其最后选择的诚信行为具有利己、利他的双重属性。理性经济人,充分解释了在市场经济社会下,作为逐利的企业为什么要诚信履约的命题。


02
企业“失信”行为的分析


1

企业“失信”行为的体系


 

企业的失信行为,会导致企业在社会上寸步难行。失信行为导致的危害后果,是商业银行信贷工作人员需要重点预警评估的内容。一般来讲,企业的失信行为呈现体系化的特征,主要包括:产品领域的失信行为、服务领域的失信行为和财务信用领域的失信行为三大类行为。


企业在产品领域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产品质量领域的失信行为和产品定价领域的失信行为两种情形。产品质量领域的失信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假冒伪劣、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例如,2008年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就属于典型的企业产品质量失信行为,最终导致三鹿集团的破产倒闭。产品定价领域的失信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企业通过先涨后降、虚构原价的虚假促销行为。诚信品质的缺失是虚假促销的根本原因。


企业在服务领域的失信行为,主要体现为服务商直接向需求方提供服务的失信现象和服务商作为中介方撮合需求方和供应商提供服务的失信现象。例如,部分快捷酒店卫生不达标、黑中介等现象,就属于典型的企业服务失信现象。企业在服务领域失信的根本原因在于企业诚信品质的缺失。


企业在财务信用领域的失信行为,主要体现为企业商业信用的失信现象和企业银行信用的失信现象两种情形。企业的财务信用,主要包括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两大类。商业信用是一种直接的信用,包括企业之间的赊销、分期付款等形式提供的信用,以及在商品交易的基础上预付现金的行为。企业在商业信用的失信行为主要表现为恶意拖欠货款,典型的形式为企业之间的“三角债”问题。企业的银行信用是一种间接的信用,包括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贷行为。企业在银行信用的失信行为主要表现为企业拖欠本息的行为及不良贷款的发生。例如,企业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就属于典型的银行信用失信行为。


2

企业“失信”行为的危害性


企业失信行为的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概括地来讲,企业失信行为最为直接的危害就是企业成本的增加:一是企业“显性”成本的增加,主要体现为企业由于失信行为导致增加支出、减少收入、市场价值下降等不利影响。二是企业“隐性”成本的增加,主要体现为破坏社会诚信氛围,阻碍经济发展,影响企业贷款的可得性,不利于企业融资活动的展开。


3

从政策法规角度分析企业失信行为的不利后果



如图所示,企业失信行为的规制主要从工商局黑名单、法院黑名单和税务黑名单等方面进行失信惩戒。具体来讲,根据我国相关政策、法规,企业“失信”行为,需要承担以下不利后果:


第一、《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8月7日国务院令第654号公布)对于企业“信用约束”制度的确立。该条例是为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由国务院于2014年8月7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注重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将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的“黑名录”,向社会公布,使其“一处违规、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成本”。为了保证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顺利实施,《条例》规定了多项信用约束措施,充分体现了信用监管的理念,是中国社会信用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一方面提醒企业履行公示义务,另一方面对社会提示风险。建立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进一步强化了企业的诚信自律意识。实行公示信息抽查结果公示,将企业的信息状况公之于众,由社会判断企业的信用状况,选择是否与企业开展交易。实行不配合检查的企业名单公示,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保证了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信用约束,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建立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法释〔2015〕17号)关于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5年7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第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对于企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相关规定。该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5年12月30日发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依据该办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将被工商部门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能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也不能被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法释〔2017〕7号)关于“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于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依据该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第五、《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规定。这是由国务院颁布的第一部关于信用联合奖惩的规范性文件,属于“顶层”设计。受到联合惩戒的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包括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对违法失信者进行联合惩戒,《指导意见》提出的措施包括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四大类,重在约束,重在限制,重在提高失信成本,包括:降低信用等级,在行业内公开,面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限制行政许可,限制市场准入,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股票上市,限制发行债券,限制银行信贷,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限制评先评优,限制出境,限制购买不动产,限制乘坐飞机和高等级列车,限制旅游度假,限制入住星级以上宾馆等。


第六、《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员在“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方面的相关规定。该意见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9月25日印发并实施。该意见规定了11类37项惩戒措施,具体措施多达100余项,包括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准入资格限制、荣誉和授信限制、特殊市场交易限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出境限制、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加大刑事惩戒力度等。该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对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这一全方位的惩戒机制将使得“老赖”们“处处受限”。


第七、《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员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该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人民银行于2017年10月30日印发并实施。该意见主张建立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简称“红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完善守法诚信褒奖和违法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该意见认定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的依据主要包括:一是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相关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二是刑事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反映主体诚信状况的信息;三是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决的信息;四是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掌握的相关主体受表彰奖励等信息;五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可作为红黑名单认定依据的其他信息。


第八、《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370号)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员在“不动产交易”方面的限制性规定。该通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于2018年3月1日印发并实施。该意见要求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建立健全联合奖惩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共同对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不动产交易的惩戒措施。


第九、《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893号)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员在“信用监管”方面的规定。该通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于2018年7月24日印发并实施。该意见强化对失信主体限期整改的督促工作,要求规范开展失信提示和警示约谈,有序推动失信信息社会公示,加强失信信息广泛共享,加强失信信息定向推送,全面落实失信联合惩戒措施,追溯失信单位负责人责任,引导失信主体开展公开信用承诺,广泛开展信用修复专题培训,建立失信主体提交信用报告制度,鼓励失信主题开展信用管理咨询,积极稳妥开展信用修复,切实加强行业信用监管,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性监管作用,引入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鼓励创新对失信主体的信用监管,加强信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考核评估确保任务落实,敬爱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关于落实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民用航空器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794号)关于严重失信人限制“乘坐火车、民用航空器”的相关规定。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信用惩戒大格局的重要指示,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发改财金〔2018〕384号)和《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发改财金〔2018〕385号)。为贯彻落实以上两个文件要求,明确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确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名单的执行需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民航局综合司、铁路总公司办公厅联合发文,明确规定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民用航空器。


第十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关于企业税收失信的惩罚性规定。依据该办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该办法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修改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将逃避追缴欠税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由“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修改为“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该办法将“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明确作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之一,包括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行政决定前已经走逃(失联 ),以及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行政决定后走逃 (失联) 的。依据该办法,针对税务失信人员,依法采取以下措施: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对欠缴查补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税务机关将当事人信息提供给参与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03
企业“失信”的典型案例


1

长春长生假疫苗案例


2017年11月,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各一批次共计65万余支百白破疫苗效价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被食药监总局责令企业查明流向,并要求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产品。经检查,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605014-01的疫苗共计252600支,全部销往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607050-2的疫苗共计400520支,销往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90520支,销往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10000支。2017年11月5日,山东疾控中心曾针对当时情况,发布了《效价指标不合格的百白破疫苗相关问题解答》,对于公众关心问题有一个初步的回应。2018年7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指出,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等行为。这是长生生物自2017年11月份被发现百白破疫苗效价指标不符合规定后不到一年,再曝疫苗质量问题。2018年7月20日,中央第十一巡视组向市场监管总局党组反馈了巡视意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整改意见中提到,相关疫苗问题处罚偏轻,失察失责。8月3日,深交所发布多个公告,经查明,高俊芳、张晶在作为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以及蒋强华、刘景晔、张友奎、赵志伟在作为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存在违规行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拟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8月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续种补种方案》。2018年8月9日,卫健委就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案续种补种工作要求——接种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8月1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2019年2月,吉林长春长生公司问题疫苗案件相关责任人被严肃处理。3月5日,在发布的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严厉查处长春长生公司等问题疫苗案件。3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作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说,长生公司问题疫苗案,吉林检察机关依法批捕18人。长春长生假疫苗案例,属于典型的企业在产品领域失信的风险事件。从信贷经营的角度分析,商业银行需要高度关注贷款企业的产品质量风险,由企业产品质量引发的失信行为,最终会危机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


2

河北兴弘嘉骗税骗贷风险案例


生于1975年的郭建勇曾是山东省五莲县的高考状元。1998年,毕业于对外经贸大学外贸专业,在福建从事对外经济贸易工作10多年,对纺织产业进出口业务非常熟悉。2010年,他在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建立兴弘嘉公司。该企业的注册资金5000万元,是故城县南资北移重点项目,衡水市龙头企业。公司主营纺织服装制造、加工、销售及出口业务。河北兴弘嘉公司于2010年12月取得出口退税资格后,2011年的出口额就达到约8亿元人民币,2012年的出口额约14亿元人民币,2013年的出口额约16亿元人民币。2013年5月30日,厦门警方对虚开增值税发票和报关单据的犯罪进行集中打击,在查抄一家物流公司时查获大量有问题的报关单,其中有两张涉及到河北。河北税务稽查和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后却发现,可疑报关单后是由多个团伙参与、分工负责、分区域、分环节的骗税网络,370多家涉案企业最终指向河北兴弘嘉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提供报关单证、虚假收汇,骗取出口退税款,查实接受虚开的金额33亿元人民币,对外虚报出口金额4.5亿美元,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3亿元,骗取出口退税4.5亿元人民币。2014年7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成立专案组,联合督办“7·15”专案。在专案组周密部署和统一指挥下,7月30日,衡水、邯郸、济南、菏泽、开封、厦门、深圳七地同步实施抓捕行动,当天抓获犯罪嫌疑人60人,郭建勇等七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悉数落网。2017年10月20日11时许,在潜逃境外数年后, 犯罪嫌疑人董某某乘机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随即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河北衡水警方将其押解回衡水。经查,河北兴弘嘉公司涉嫌骗取出口退税主要由3大团伙合作完成,分别是:骗税具体操作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团伙;非法购买报关单及外汇团伙;非法买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团伙。河北兴弘嘉公司的确有30多家国外公司与企业存在合作,也有部分知名品牌,四年内,企业真实生产并出口的业务共800多单。产品多为内衣,总价不高于1.5亿美元。这些真实的出口业务与其虚假业务相互夹杂,使得兴弘嘉公司骗税的操作手法极其隐蔽。在郭建勇落网后,警方调查其名下50多个账户发现存款还不到400万元。据查,骗取的4.5亿元出口退税款中,河北兴弘嘉公司只得到了大约七八千万元。事实上, 郭建勇甘愿冒如此大的风险组织骗税,看中的并不是骗得的税款,而是因此带来的庞大现金流,从而依靠庞大的现金流获得银行的贷款。从2010年到2014年的3年多时间里,河北兴弘嘉公司通过出口单据先后骗出的贷款有5亿多元。兴弘嘉公司在案发前广泛融资,得到5亿多元小额贷款、1亿多元高利贷、中信保融资8亿元,准备上市。除兴弘嘉公司外,郭建勇实际还控制河北、山东、福建、上海、浙江和香港等地16家企业,骗取的税款几乎都用于维持骗税各环节运转、企业并购和扩张,他想要打造一家覆盖整个服装制造产业链的大型集团,以融资上市洗白污点、填好窟窿。


02
二、企业失信行为的“失败”基因分析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在信用经济的大背景下,企业失信,必将步履维艰,寸步难行!企业信用缺失风险事件不断发生的背后,是企业失信行为作用的必然结果。对于商业银行信贷经营而言,信贷工作人员需要透过企业失信行为及风险事件的现象表面,深入探究造成企业失信行为的“失败”基因,进而提升信贷经营的管理水平。


01
企业失信行为的文化和管理“基因”分析


1、企业“诚信”文化基因缺失。从道德层面拷问,企业失信问题,从本质上讲属于文化失衡问题。“文化”一次,来自《易·贲》:“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企业失信行为,最为根本的文化因素就是企业信用意识淡薄,缺乏“诚信文化”基因。“文化基因”的概念最早是由西方学者提出来的。2世纪期,美国人类学家克罗伯和克拉克洪提出设想后,1976年,英国学者查理德·道金斯出版了《自私的基因(Selfish  Gene)》一书,杜撰了一个新概念Meme,用以说明文化传承中的基本单元,用以表达一个文化传递单位的概念,同时又带有模仿的意思。企业诚信文化基因,属于典型的“文化基因”类型,是企业生命组织中具有遗传性的文化构成要素,它形成企业的基本精神和诚信价值观,并在企业中得以纵向或横向传承和发展。企业诚信文化基因,是企业生命组织对诚信价值观的共同认同,突出诚信是企业生命之根。企业诚信文化基因是以诚信为核心因子,以企业诚信文化为载体的企业有机体,是决定企业活力和寿命的重要因子。信贷实践当中,某些中小企业贷款客户为了能在短时间内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不惜以信用为代价,只要利润,不讲企业诚信,这些企业往往会出现失信行为,甚至表现为信贷违约现象,究其原因是这些企业信用意识淡薄,缺乏企业诚信文化基因。


2、企业“信用”管理水平欠缺。企业失信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企业自身的“信用”管理水平有所欠缺。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管理存在严重的信用管理与风险控制缺陷,企业信用管理水平有待提高,是中小企业信用缺失问题产生的十分重要的原因。企业自身的信用管理水平,体现为企业的应收账款管理和短期负债管理等内容上。


02
企业失信行为的“理性经济人”基因分析


1
成本收益核算下理性经济人的行为选择


商业银行分析企业的失信行为,需要把企业视作理性经济人,从经济学视角进行客观地解读和分析。在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前提之下,在社会和经济生活当中,以个人经济利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的人们主要是通过衡量该行为的成本与收益的大小来决定最终的行为选择。在面临守信与否的问题时,作为重要社会主体的企业也需要衡量选择守信的成本与收益以及不守信的成本和收益,将两者进行对比之后最终选择给自己带来净收益较大的那一种行为,即作为理性经济人的企业会在成本收益核算下选择守信或者失信行为。客观来讲,虽然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一人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惩戒格局,但是我国的守信奖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并不完善,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零容忍社会环境和氛围仍未形成,因此导致企业的潜在风险成本往往较低,这也导致了很多企业铤而走险,选择失信的行为来获取超额的经济利润。


2
信息不对称下失信企业的内在动力


商业银行分析企业的失信行为,必须重视信息不对称规律导致企业逆向选择失信行为的客观原因。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契约双方如何进行博弈便成为了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在该条件下,交易双方很有可能为了避免由于对方失信而造成的损失,主动放弃守信的行为选择,也选择失信,从而使得自己的预期损失最小,收益最大化。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企业的不守信行为变为企业的最优策略和抛却道德底线的一个重要借口。在信用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失信者越来越多,且失信的动力机制越来越坚不可摧,造成逆向选择问题,失信者将守信者驱逐出市场,造成我国社会的信用缺失。但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推进,企业选择失信行为的内在动力会不断遭受瓦解。


3
陌生人经济下短期博弈滋长企业失信行为


商业银行分析企业的失信行为,需要重点考虑企业的短期博弈行为对失信行为选择的影响程度。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深入,我国经济已经从熟人社会走向了陌生人社会。在这一大的社会变迁过程中,陌生人经济应运而生,并深刻影响企业的决策行为。在当今的市场经济环境当中,随着交易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深化,空间不断扩展,导致陌生人经济不断涌现,经济主体之间的长期稳定博弈关系被打破,尤其在当今我国的诚信监督机制并未完全建立,因此,不守信往往成为短期博弈当中的最优策略选择。在短期博弈的情况下,企业的失信行为容易得到滋长,不利于企业长期守信行为的形成。


4
有限经济理性人假设下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


商业银行分析企业的失信行为,还要关注机会主义对于企业选择失信行为的影响程度。所谓机会主义行为,就是在某些存在机制漏洞的情况下,有限经济理性人假设下的社会主体会为了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做出损害别人利益的行为。由于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存在制度层面的客观缺陷,企业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还不够完善。目前我国关于失信惩戒方面的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不到位,惩罚力度不够,诸多外部因素作用下,导致企业容易产生机会主义行为,发生企业失信的现象。


03
企业失信行为的“外部信用环境”基因分析


1
失信惩戒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企业的失信行为,还取决于外部的信用环境,尤其是相关的政策法规的健全程度。企业信用的法律约束和保障机制乏力,是企业失信行为的重要外部“失败基因”。立法不够完备,不能有效制裁失信者,切实保护债权人利益。现有法律、法规在规范企业信用环境方面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操作性不强,特别是对失信企业责任人的刑事立法几乎空缺,对恶意逃废债务者无法可依。一些基层法院受当地企业与政府的影响,在司法过程中有意偏袒本地企业,审判的公正性受到质疑。重审判轻执行的现象在民事、经济等案件中较为普遍。债权人即使胜诉,也会因收费过多或裁决难以执行而导致“赢了官司也赔钱”。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使得法律的规范力和强制力对市场交易中的失信行为大打折扣。


2
社会信用服务体系不完善


社会信用体系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企业信用行为的选择问题。社会信用体系是极具中国特色的一个概念,其主要内容是通过国家制度引导下,社会组织参与的一系列促进推动参与市场经济的各方,包括个人、企业、政府等多方共同遵守的规则的设计,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基础性规划设计,包含对市场经济活动中失信的惩戒和预防及相关纠错机制。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还存在信息共享问题、信用数据开放问题、信用数据孤岛问题普遍存在等诸多问题,严重制约了企业的诚信水平建设。目前,我国社会信用服务机构较为缺乏,造成金融机构无形中倾向于为大型企业提供资金,中小企业因为无法提供有效的信用信息失去竞争力。社会信用服务体系的不完善,是导致企业出现失信行为的重要原因。在大数据时代,随着互联网、云计算等技术的迅速发展和不断普及,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迎来新的机遇和挑战,对于改善企业失信行为将会带来有利的变革和影响。


03
信用激励与约束机制:诚信履约是贷款企业提升贷款可得性的必要条件


贷款企业的“道德风险”问题,是商业银行需要重点分析和积极应对的信贷风险种类。商业银行通过积极建立信用激励机制,正向引导贷款企业诚信履约,可以有效提升贷款企业的履约水平,改善信贷资产质量水平,客观上也有利于提升企业客户群体的贷款可得性。下面结合案例,分析诚信履约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从中观维度讲,商业银行的信贷经营,需要剖析“区域”和“行业”两大维度的信贷风险,要注重区域信贷限额管控,读懂当地的经济,读懂区域内重点产业集群的信用状况及其风险隐患,——产业集群的普遍守信,则有利于提升集群内企业的贷款可得性,大大改善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以河北青县某金融机构A银行的信贷实践为例,产业集群的整体诚信水平提升,有利于青县电子机箱产业集群批量授信。

01


关注信用环境:扎根在“道德青县”诚信沃土之上的电子机箱产业集群


电子机箱产业集群,位于具有“道德之乡”、“好人之城”的沧州青县,该产业集群企业客户的诚信水平普遍较高,区域信用环境良好。青县电子机箱为青县传统产业,有着近30年的发展历史,该产业集群已经形成了一个拥有总资产45亿元、机箱生产及相关联上下游企业550余家、从业人员30000余名的北方最大的电子机箱产业集群。2009年被河北省工信厅命名为省级产业集群;2010年被河北省中小企业局授予“中国电子机箱制造基地”称号;2011年12月,被中国设备管理协会授予“中国电子机箱制造基地”称号。据统计,2018年青县电子机箱企业共生产机箱1亿台(套)件,约占全国电子机箱市场份额的33%,实现总产值70亿元,利税9亿5千万元。机箱产品广泛应用于IT、工业、农业、国防、通讯、电力、军工、航空、科学技术研究等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产品涉及电力机柜、交通机箱、工业控制机箱、电子操作平台、光纤适配器、电力控制机房等500多个系列3000余种产品,产品畅销全国二十多个省、市、自治区,并配套出口到美国、韩国、新加坡等国际。随着国家出台的《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电子信息产业作为重点发展产业规划之列,而电子机箱业作为电子信息产业的配套产业,发展空间巨大。由于青县电子机箱产业集群的区域信用环境良好,客观上助力了该客户群体的健康成长,改善了中小企业客户群体的融资困境。



02
形成长效机制:沧州中行对于电子机箱产业集群的信用激励与约束机制


A银行对电子机箱产业集群的授信支持始于2012年。该银行针对产业集群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了详细地调研,并形成情景分析报告,认定电子机箱产业集群客户普遍遵守订单承诺,具有较强的诚信履约意识,银行可以积极介入授信支持。截至目前累计开展了以机箱行业为主题的银政企对接会10余次,发展电子机箱授信客户45户,授信余额2亿元。资产质量优良,企业交叉销售网银、代发薪、票据融资、保险等业务,直接带来中间业务收入约300万元/年,带动行政事业存款沉淀约1.5亿元/年,综合贡献度较大。


青县电子机箱产业集群批量叙做取得如此骄人的成绩,主要得益于A银行对产业集群客户的诚信激励机制的探索与应用。A银行强化“三品、三表”特色信贷技术,依据集群客户的诚信履约状况给予一定额度的信贷支持,实现产业集群客户批量拓展的高效性。A银行在拓展电子机箱客户的过程中,发展出具有自身特色的信贷技术,体现为:


1
信用的捕获:以“三品、三表”破解信息不对称难题


针对电子机箱中小企业信息不对称难题,A银行打造一支业务精干、自律性强的精品客户经理队伍,通过有效的沟通与服务,将数字化的“硬”信息和社会化的“软”信息有机结合,进行定性分析和定量测评,基本做到了解客户,知根知底。通过利用地缘、人缘、亲缘优势,遵循“到户调查”和“眼见为实”原则,通过“面对面”沟通和“背靠背”了解,多渠道、多方面了解客户的经营能力、家庭财产及道德品质等信息,具体包括客户有无不良嗜好、在朋友间的口碑、夫妻关系是否和睦等信息,全面观察客户的“三品”。“三品”中,人品是第一位的。一看“人品”,主要解决“信不信得过”的问题,考察客户的还款意愿;二看“产品”,主要解决“卖不卖得出”的问题,考察客户的还款能力;三看“押品”,主要解决“靠不靠得住”的问题,考察客户的还款保障。同时,A银行客户经理不机械地考察客户的财务报表。针对电子机箱企业,A银行除了了解财务报表外,更重要的看另外三表:水表、电表、海关报表。一看水表,电子机箱企业用水量往往反映客户生产经营变动情况;二看电表,电子机箱企业的用电量可以判断出生产经营情况和变动情况;三看海关报表,外贸型企业的报关表基本能准确反映客户经营情况。这三个表可以提供企业比较真实的信息,有效验证和补充企业财务报表,真正锁定和明确客户的数字化信息。


2
守信的激励:打破抵押物崇拜


A银行针对守信用的电子机箱企业客户,推行“保证+抵押”相结合的贷款模式,有效解决电子机箱企业担保难问题。根据电子机箱企业有效抵押物不足的实际情况,A银行积极探索和创新担保方式,不依赖抵押,全面推行“担保企业保证+机器设备抵押+实际控制人保证”的信贷模式贷款。在电子机箱企业提供保证人的同时,全部追加机器设备抵押,同时追加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作为担保人,把企业的“有限责任”转变为个人的“无限责任”。同时,A银行还探索将传统的亲情和诚信融合在一起,推出“小企业主贷款、亲人友人恩人担保”的道义担保贷款,提高了违约成本,有效防范客户的道德风险。


3
失信的惩罚:以“三个低成本”,解决收益风险相互匹配问题


针对小企业贷款收益难以覆盖风险的难题,A银行走出了一条差异化、特色化的发展道路,实现了“三个低成本”,创造了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品牌形象。


事前低成本获取信息,即A银行遵循“到户调查”和“眼见为实”的原则,通过“面对面”沟通和“背靠背”了解,查“三品”、“三表”,实现低成本获取信息和准确评估客户信用。


事中低成本监控管理,即A银行建立以充分授权和严格问责为特点的扁平化管理体系,做到权责利统一,有效解决电子机箱企业“短、小、快、急、频”融资需求特点,降低监控成本,提高服务效率。


事后低成本违约惩罚,即A银行抓住员工和客户双层管理。一方面,将客户细分,分层次区分客户,在利率定价,实行差异化策略、区别对待,对于诚信履约状况好的企业,加大贷款利率的优惠程度;另一方面,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员工的管理,防范员工道德风险,督促客户经理合规办事,切实关注贷款企业的诚信履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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