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当街打人耳光,被拘留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澎湃新闻记者 张家然 石鸣
山东菏泽市纪委监委近日披露了一起当地干部因当街打人一耳光而被行政拘留,纪委收到线索后又对其处以党内警告处分的案例。
7月19日,微信公众号“清风菏泽”发布《纪在身边 | 当众殴打他人 受党内警告处分》一文,介绍了巨野县交通局党员干部郎平的案例。
文章称,“当时徐某某和别人争吵,我在劝说的过程中,徐某某开始辱骂我,我非常生气,想着我这么大年龄了居然还被当街辱骂,我一时气不过就随手打了她一耳光。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我没有严格要求自己,因殴打他人触犯了国家法律,我愿意接受党纪处分。”巨野县交通局党员干部郎平因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被巨野县纪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018年11月11日,巨野县北城派出所接到报警,经调查核实,郎平存在殴打徐某某的情况,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给予郎平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巨野县纪委接到巨野县公安局转来郎平受到行政处罚的问题线索后,进行立案审查,后查实郎平存在殴打徐某某的行为,并因此受到行政处罚,遂决定给予郎平党内警告处分。
文章引述条例原文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微信公众号“清风菏泽”点评称,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的纪律,首先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身为党员干部,在一些小事上不顾后果、大动干戈,受到行政处罚的同时还要追究党纪责任,可谓不值。
人们常说党员干部要处处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不仅是工作上,更应该在生活的方方面面。
广大党员干部应以党规党纪为遵循,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时时处处以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本期见习编辑 常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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