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抢红包要缴税了!企业要收、个人可免
今天,一则关于##的话题突然登上微博热搜,并引发大量讨论。
一看到这个话题,不少人心中吓出一身冷汗,毕竟在这个热衷于“吃饭睡觉抢红包”的年代,抢红包不仅成为佳节必备,也成为大家生活的日常。
不过,仅看标题那确实是很容易产生误会。到底怎么回事呢?
原来,为做好有关政策衔接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印发了一份公告,对个税法2018年修改前部分原按“其他所得”的征税项目进行了调整,并对网络红包等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税进行了明确。
根据公告,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也属于公告所指礼品的一种形式。因此网络红包纳入礼品范围,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20%个人所得税。
当然了,并非所有在网上抢的红包都需要缴税。
此次规定列出了几种例外情况: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外,需要缴税的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
为了便于大家更好的理解,有专业人士举例分析称,如某商家在电商平台做推广活动,通过APP(应用程序)向用户发放10万元红包,根据规定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网络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因此,商家发放的10万元红包有2种解决途径:
一是商家承担个税,10万元还原成税前金额12.5万元,按“偶然所得”代扣个税2.5万元,商家实际发放红包10万元;
二是由广大用户承担个税,商家代扣代缴个税2万元,扣完个税后发放8万元红包。
根据规定,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在“双11”“6·18”期间推出的满减活动,则是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此看来,对我们普通人的影响,大概就是以后这类中奖性质(比如现金红包)的优惠活动会相当程度的减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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