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市民状告两级市政府,一审胜诉

百家 作者:澎湃新闻 2019-07-05 02:18:04

澎湃新闻记者 卫佳铭 实习生 蔡佳雯


一场始于五年前的城镇危旧房治理改造,将浙江绍兴诸暨市市民方立达的一处住宅划进了D级危旧房屋。2016年11月24日,诸暨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对该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


方立达不服,向绍兴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7年3月21日,绍兴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诸暨市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


随后,方立达将诸暨市、绍兴市两级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诉请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澎湃新闻7月2日从本案代理律师袁裕来处获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6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诸暨市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判令撤销绍兴市政府此前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诸暨市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对方立达予以行政赔偿。


被拆除前的健康路74号房屋外景 本文图片均由受访者提供


房屋被强拆后行政复议遭驳回
市民状告两级政府


2014年起,诸暨市组织技术人员对该市城区多层房屋开展危房排查工作,并委托浙江省瑞邦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专业鉴定,共鉴定出D级危旧住宅房屋35幢。方立达位于健康路74号的房屋正是其中之一。按计划,改造工作将于2017年底全部完成。


2016年2月29日,方立达接到诸暨市城镇危旧房改造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其健康路74号房屋已被列为D类危旧房屋。同年11月24日,诸暨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对该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


方立达不服,向绍兴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7年3月21日,绍兴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诸暨市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


2017年4月,方立达向绍兴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将诸暨市、绍兴市两级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诉请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涉案房屋是否危房存争议
法院认定鉴定程序违法


这起“民告官”案件争议的焦点之一在于涉案房屋是否为危房。


方立达表示,自家的房屋建造于1994年后,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规定,该房屋设计的主体结构耐久年限应在50年以上。


然而,依照浙江瑞邦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2015年11月3日出具的鉴定结果,被拆房屋危险性鉴定登记评定为D级。这意味着,房屋的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整体出现险情,建议停止使用或整体拆除。


绍兴中院认为,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诸暨市建筑业管理局并不是诸暨城区危险房屋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委托第三方公司鉴定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因此,该部门作出的《鉴定报告》也不能作为认定涉案房屋危险性的合法依据。


方立达状告两级市政府一审胜诉判决书 


政府答辩称强拆系应急措施
法院不予支持


诸暨市政府在答辩状中称,对涉案房屋进行强制拆除,是为消除危旧房屋对公共安全产生威胁而采取的应急措施。


判决书载明,截至2016年5月,涉及危旧房屋改造工作的1113户业主中,只剩原告方立达在内的102户业主仍未与政府签约异地安置。2016年11月3日,诸暨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发布对健康路74号的强制拆除措施公告,同年11月24日对健康路74号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并对方立达的动产采取了保全措施。

 
绍兴中院指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赋予了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相应职权,但该法第十一条亦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绍兴中院认为,涉案的健康路74号房屋早在2015年11月即被鉴定为D类房屋,且已停止使用,却直至2016年11月才实施强制拆除,政府部门也未提交存在紧急情况的其他证据。因此,法院认定,诸暨市政府对该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应对方立达依法予以行政赔偿。


对于一审胜诉的结果,方立达代理律师袁裕来表示,“这是一份很不容易的判决”。他同时指出,判决在赔偿方面仍有些“含糊其辞”。袁裕来认为,近年来房价波动较大,政府作出赔偿决定时,应按照该地段同类房屋的市场价进行赔偿,或者提供同一地段同类安置房,给予当事人自主选择权。


7月2日,方立达对澎湃新闻表示,他将会于近期对一审判决的赔偿部分向法院提出上诉。




本期编辑 邢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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