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救火烈士,男子被判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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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微信公众号“共青团中央”综合整理自微信公众号“观察者网”(ID:guanchacn)、“华商报”(ID:hsb88880000)等
据华商报6月30日报道,备受关注的榆林市一男子在微博上侮辱火灾中牺牲的英雄烈士案件,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判令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道歉。
张某发表不当言论侮辱英雄烈士
今年3月30日,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发生森林火灾,抢险救灾过程中,27名消防人员和3名地方干部群众献出生命。佳县籍被告人张某于4月1日在新浪微博发表不当言论,侮辱因救火牺牲的英雄烈士,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4月1日20时许,新浪微博用户“这不让用那不让用”在网络上发布侮辱灭火英雄的言论,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引起网民的强烈愤慨。4月1日,微博名叫“这不让用那不让用”的微博网友的微博主页信息定位显示其在榆林第二医院。

榆林市榆阳区检察院对张某批准逮捕,张某公开道歉
4月3日晚,记者从榆阳公安网安大队了解到,监控到这一信息后网警迅速展开侦查,15时许将新浪微博用户“这不让用那不让用”使用者张某(男,22岁,陕西省佳县人)抓获。张某对其在网络上辱骂四川灭火英雄的行为供认不讳。
4月16日,榆林市榆阳区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张某批准逮捕。5月10日,榆阳区检察院就张某侮辱英雄烈士名誉案件向榆阳区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张某对自己的不当言论给在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火灾中牺牲的英雄烈士亲属造成的伤害深表歉意,当庭宣读了道歉声明,并表示接受审判结果,愿意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张某寻衅滋事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蔑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在互联网上对救火牺牲的英雄烈士发表带有侮辱性质的不当言论,引起网民愤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寻衅滋事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法院对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张某在国家级媒体发表道歉声明,就其侵害英雄烈士名誉的行为,向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火灾中牺牲的英雄烈士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予以支持。经合议庭合议,榆阳区法院依法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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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 审 |?吴 笛
编? 辑?| 刘 冉(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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