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一人双证”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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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信贷风险管理
作者:王祖峰
对融资主体信息的核实、确认,是信贷法律尽职调查最基本的工作。由于工商登记制度的完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真实性、准确性不难认定,但自然人的信息往往容易出错。由于历史上户证管理制度的漏洞,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发现同一自然人同时拥有两个由公安机关颁发的身份证,这就是“一人双证”现象。“一人双证”对信贷项目产生什么风险?作为信贷机构,如何应对和化解这些风险?本文拟从实践和司法判例的角度,分析这个问题,希望给同行一点启发。
“一人双证”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之规定,每个自然人拥有唯一的身份证号码,身份证是确定自然人身份的法定证照。自然人的一切行为,其民事关系(财产、人身关系),行政关系(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刑事责任,都以身份证和身份的唯一对应性为基础。如果破坏这种唯一对应性,将给自然人本人和交易相对方、社会管理带来极大的困扰。在信贷项目评审中,“一人双证”将带来如下风险:
首先,“一人双证”将导致尽职调查不全面。项目尽职调查是围绕被调查主体进行的。如果被调查主体是自然人,自然人同时持有两个身份证,其不同身份证分别投资企业,分别向银行举债,不同的身份证项下有不同的资产,可能有不同的婚姻关系,甚至其中一个身份证可能还有刑事犯罪记录。如果信贷机构只掌握其中一个身份证,那就只能了解其中一个身份证对应的资产、负债、资信、投资情况、社会关系,很明显就无法全面的核实被调查人的信息,也无法准确的对项目风险进行判断。
其次,“一人双证”将导致无法有效签署法律文本。信贷机构的风险防范措施,主要通过人保、物保两种增信措施完成,这些增信措施都需要签署一系列法律文件。身份的准确性是法律文本的有效性的基本前提。如果信贷机构掌握了被调查人同时持有两个身份证,但在落实担保措施时,如果同时描述一个主体有两个身份证,这样的法律文本在法院立案时,会被认为主体不明确,有不能立案的风险。这种文本用于诉讼过程中,被告可能会提出主体不符合的抗辩。下面的案例中原告同时持有两个号码的身份证,结果被法院驳回起诉,充分说明了这个风险。
何长久诉贺安丽离婚纠纷一案
案号为(2016)川01民终8630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据,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本案中,上诉人何长久向原审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但该诉讼所对应的离婚诉讼的当事人何长久,虽上诉人何长久在庭审中陈述,其曾经找私人关系到相关的公安机关修改过其年龄,故其持有两个号码不同的居民身份证,但未提供相关的公安机关的证明予以证实;居民身份证的登记、变更、换发等只能由居民身份证的法定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作出,故本案上诉人何长久的身份证是否经过更改只能由相关的公安机关作出证明,其他机关和个人均无权对此作出证明,故本案上诉人何长久不能证实其与何长久为同一个人,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
综上,上诉人何长久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虽然这个案子是说明原告同时具有两个身份证被驳回起诉,但如果被告同时具有两个身份,信贷机构只能根据其中一个身份证对应的自然人为被告,也会遇到无法证实此人和彼人同一性的尴尬,会给诉讼的道路上增添很多不确定性因素。
再次,“一人双证”,将导致信贷机构诉讼追偿困难。不同的身份证,可能对应不同的财产,信贷机构只能选择向其中一个身份证进行起诉追偿。如果取得了生效法律文书,法院将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上的被告身份信息检索被执行人的财产,展开执行工作。如果被告还有另外一个身份名下还有重要资产,将遭遇无依据执行的尴尬。
解决方案
“一人双证”给信贷机构带来的风险是巨大的。面对这样的风险,该如何化解呢?笔者建议从以下方面防范和解决这个问题。
首先,在尽职调查阶段,要充分发现“一人双证”。如果当事人不主动披露这个情况,我们就要通过各种蛛丝马迹来发现。例如结婚证上的身份证号码、户口本上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公司章程中记载的股东身份证号码,已有法律文本上载明的身份证号码,信贷机构评审人员应仔细比对上述身份信息。如果上述资料中的身份信息不一致,就要引起高度重视,要追查不一致的原因,这样就可以发现“一人双证”。
其次,在发现“一人双证”的情况下,信贷机构要将双证的资产、负债、资信信息均纳入调查范围。根据不同的身份证号查询银行征信,要被调查人提供不同身份名下的资产凭证复印件。
第三,在对“一人双证”的情况充分调查之后,仍觉得项目有操作性,那就要防范“一人双证”带来的法律风险。最安全的做法是,要被调查人提供公安机关出具两个身份效力的说明文件,或者要注销其中一个身份的注销证明。
第四,如果无法落实公安机关的证明,也无法注销其中一个户口,那该怎么办呢?下列案例或许可以给我们一个启发。
徐宜芳民间借贷上诉案
案号(2015)珠中法民二终字第180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从上述案例可知,如果自然人对具有两个身份证予以自认,也是法院认定身份同一性的一个途径。所以,信贷机构可以要求被调查人签署如下内容的《声明》,从证据上锁定两个身份同一性的认定。
声 明
信贷机构名称(以下简称贵行):
借款人向贵行拟申请500万元贷款(借款合同编号为: )。声明人 系借款人的实际控制人。为保护贵司合法权益,特就声明人同时拥有两个身份证的事项做如下声明:
声明人某某,同时拥有两张身份证(见附件),第一张身份证: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为 ;第二张身份证,姓名为 ,身份证号码 。声明人系为 原因办理了上述两张身份证。现上述两张身份证均系声明人持有,均是声明人的身份证明,仅声明人一人使用。声明人使用上述两个身份证所做的一切法律行为,均系声明人一人的行为。如因两个身份证给贵司带来损失,声明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声明人承诺上述声明真实,并知悉上述声明的真实性,是贵行为借款提供贷款的重要条件之一,任何虚假陈述均将可能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3条。
声明人:
年 月 日
附件:两个不同身份证的复印件(指模确认)。
信贷机构取得当事人签署的上述《声明》,既可以作为日后刑事手段追偿的威慑,也可以作为民事诉讼追偿的证据,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一人双证”的法律风险。
总结
“一人双证”,给信贷机构带来了风险隐患,也破坏了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要根除这个危害,既要加大对“一人双证”持有者的惩治力度,还要加大对违规办证人员的惩处力度,整个社会要高度重视“一人双证”带来的负面因素,各个部门要形成合力,才能有望逐步消除这个社会暗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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