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换脸”被写入民法,公众还敢随意换脸吗?
“AI换脸”曾掀起网络热潮,从加拿大的Pornhub到中国的微博,性感多姿的女星们,是Geek们训练算法的座上宾。不过一些行为不同于正常的社会批判行为,而是出于恶搞的实质侵权行为。例如把迪丽热巴、杨颖、刘亦菲的头P在日本AV演员的脸上的行为,例如将一个公众人物P图,进行勒索诽谤的行为。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里,正式加了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草案的第八百零三条也被修改为:其他人格权的许可使用和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早前国家牵头的整治行为,曾强调作品完整权是创作者人格权的延伸,这无疑对鬼畜和混剪等再创作行为产生了威胁。而这次将技术侵权,尤其是技术侵犯肖像权写入民法,则回应了技术发展的负面性。我对此议题,尤其关注言论自由边界的界定问题,保护公民和公众人物的人格权当然值得点赞,但是对于批判自由和公众知情权来说,探讨还需要继续。
例如政治漫画和媒体曝光等合理监督行为,被视作言论自由的一部分,而将文艺作品和明星行为等进行再演绎的行为,则属于二次创作涉及形象权概念,一些恶搞行为越过边界可能侵犯包括肖像名誉权在内的一系列人格权。
其实前后者之间的差异,涉及众多法律概念,在我解读来看两者本质实质的差异在于艺术性:批判和讽刺是一种艺术夸张和艺术表达行为,着力于公众权利而出发;而后者则是人格权“商品化权”(MerchandisingRight)争议法律概念下的创作行为,于商品经济社会着力于商品繁荣。
金正恩访问河内与特朗普会晤时,大街边的墙上有金正恩和特朗普的各种漫画,这就属于艺术表达;《南方公园》讽刺版权霸主拿迪士尼的米老鼠形象开涮时,因为英美等海洋系著作权法的内核是“工具化”的,相对于大陆法系强调著作权是人格权的延伸的严肃性,它们允许对他人作品进行有限度的再创作,所以并不用担心侵权。
随着商品经济发展的繁荣,大陆法系在著作权实践过程中出现了与事实相矛盾的案例,产生了似是而非难以界定边界的案例。例如,一个明星作为公众人物,他在公共场合和文艺作品中的行为被网友拿去鬼畜和演绎,这到底是属于言论自由的批判行为,还是属于侵犯版权拥有人著作权和当事人肖像名誉权呢?假如迪士尼那样的版权霸主利用“著作权是人格权的延伸”的释义,在中国这样的国家,进行实质的维护霸权的行为,是不是该反思制度的缺陷呢?
站在实用主义角度,以结果反推过程,例如哔哩哔哩网友对蔡徐坤等鲜肉明星的某些“恶搞”行为,其实有艺术创作和批判性在其中,也在大众在知情权层面有贡献。你从大众关心的鲜肉明星议题视角去审视,一个鲜肉明星之前遭遇央视点名,称其存在流量造假等有害于社会的行为,今天你去讽刺他的“名不副实”和欠妥的营销行为,就是合理的。当然,主观恶意去中伤和侮辱的行为,一定是越过边界了,蔡的维权针对恶意行为我是支持的。
最近,吴亦凡面对网友对其一贯的“恶搞”,把那段广为传唱的“拉面Rap”写进歌里,称开心就好,得到了网友的一致好评,尤其是在蔡徐坤等明星对网友行为上纲上线的前提下。这也给我们上了公关营销的一课,面对新生事物和新生文化以及新技术,公众人物适当容忍批判是有益于自身发展的。
只有这个社会在文化氛围上形成默契,以事实推导过程才能解决创作和公众人物权利的问题。首先明确边界让侵权者付出成本,让创作者明晰哪些边界不要触碰,其次要包容艺术创作和批判行为,让严肃艺术创作拥有广阔空间,不断通过实践丰富权利和批判的意涵。
假如有一天,某位明星和某个公众人物作出了不当行为,创作者大胆的将事实细节进行放大呈现,刺痛人们思考社会议题、思考法律和权利,那么这样的行为大家一定要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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