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厅女干部2次收钱办事不成,被举报
澎湃新闻记者 钟煜豪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原主任科员齐眉的二审判决书,这名女干部曾在2009年和2014年分别收受他人55万和60万,但两次都没“帮忙”办成事,她也因此先后遭到了两次举报,第一次令她行政撤职,第二次举报则致案发。
《齐眉行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介绍,齐眉,女,1962年8月11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主任科员,户籍地长春市朝阳区文化胡同4号吉林省公安厅宿舍3栋4门406室。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6月4日被逮捕。
此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齐眉犯行贿罪一案,于2018年10月31日作出(2018)吉0104刑初35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齐眉不服,提出上诉。
原审判决认定,2009年初,被告人齐眉受黄虹达、郭立东之托,帮助其办理在梨树县实验小学工程项目一事,齐眉通过杨石江找到时任梨树县县委书记李有昌,又通过李有昌找到时任梨树县文体局局长柳子德,请其帮忙办理,2009年5月27日,齐眉以办理工程项目需要费用为名收取黄虹达、郭立东人民币55万元。后因事情没有办成,黄虹达、郭立东多次找到齐眉索要55万元,齐眉于2010年12月6日、2010年12月13日、2011年9月5日分三次共计返还30万元。
到了2013年5月,黄虹达、郭立东将齐眉举报至吉林省公安厅监察室,在纪检委介入调查后,齐眉于2014年7月14日将25万元还清。对此,吉林省监察厅驻省公安厅监察室,于2015年3月给予齐眉行政撤职处分(由主任科员降为科员)。
另外,2014年7、8月份间,被告人齐眉得知吉林省公主岭市温州商城被省里通报消防存在隐患,并听说要进行消防改造,主动问李丹刚(李锦程的叔叔)是否有人想做这项工程,李丹刚提出李锦程(另案处理)想要做这个项目,齐眉带领李锦程、张佳思(李锦程的姐夫)到公主岭市温州商城找到时任温州商城管委会主任助理孟庆文(另案处理)让其帮助办理此事,孟庆文答应在权限范围内帮忙。2014年8月24日齐眉收受李锦程给其办事费用60万元,2014年8月25日齐眉将其中的40万元以自己的名字开了一张银行卡后送给孟庆文。
到了2014年10月,在工程项目无果的情况下,孟庆文联系齐眉让其取回存有40万元的银行卡,但此事齐眉未告知李锦程。2015年8月李锦程见事情没有办成,并得知齐眉已将送给孟庆文的钱款取回,遂向齐眉索要60万元办事费用,齐眉以家中有急事而挪用该钱款,并向李锦程出具借条。后李锦程向吉林省公安厅纪委举报齐眉的犯罪行为,此案告发。被告人齐眉在案发时仍未将60万元返还给李锦程。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齐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齐眉给黄虹达、郭立东办理工程项目属犯罪预备,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齐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三年,齐眉行贿赃款四十万元予以收缴,非法所得二十万元予以没收。被告人齐眉行贿赃款五十五万元从黄虹达、郭立东处收缴。
上诉人齐眉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齐眉的第一起行贿是犯罪预备不对,第一起齐眉不构成犯罪。第二起齐眉私留的20万元,原审判决认定是违法所得不对。原审判决认定齐眉不符合缓刑条件不当,原审判决量刑过重。
二审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齐眉行贿的事实清楚。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相关证据均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出示并质证。合议庭经依法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对上诉人齐眉的数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期编辑 周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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