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原人力资源部总经理,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
日前,从裁判文书网获悉,中国铁塔原人力资源部总经理郭晓科犯受贿罪,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80万元。
根据判决书显示,郭晓科在任期间收受多家企业贿赂436万余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晓科,男,1964年7月出生,汉族,博士研究生文化,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原总经理,捕前住北京市海淀区,曾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广西分公司总经理、浙江分公司总经理、工会副主席。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5月14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7月21日被逮捕。
法院查明,2007年至2016年,被告人郭晓科先后利用担任中国联通广西分公司总经理、浙江分公司总经理、工会副主席,中国铁塔人力资源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北京拓明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或个人在业务拓展、职务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36.5096万元。
其中,为中国移动西安分公司原总经理甘某(另案处理)的任职调动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甘某给予的现金共计100万元。为北京杰智讯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开展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杰智讯公司给予的奥迪A6轿车一辆,价值47.34万元。为山东太平洋光纤光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世华圆融科技有限公司的销售及工作安排提供帮助,共收受200万元。
此外,2011年至2016年,郭晓科利用职务便利,为拓明科技在项目承揽、关系协调、公司并购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拓明公司董事长常青(已判刑)给予的现金80万元,并在拓明公司报销个人消费票据9.1655万元,以上共计89.1655万元。
和讯网注意到,拓明科技系A股东土科技(300353)全资子公司。根据东土科技2018年7月公告表示,“公司于2015年10月收购拓明科技100%股权,本次拓明科技涉诉事项为上市公司收购拓明科技之前。”
2018年12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晓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郭晓科不服,提出上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晓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当依法惩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郭晓科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合:运营商情报
监制:肖斌 张泉 刘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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