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3000元1年后涨到69万!国家出手了!

百家 作者:商界智慧 2019-04-12 04:3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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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基金报
ID:chinafundnews 


“套路贷”首次被明确界定,涉老年人、未成年人的将从重处罚!


近日,全国扫黑办召开的首次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明确界定“套路贷”,总结了五类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同时要求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


最新司法意见还要求从重处罚针对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对象施行的犯罪行为。与此同时,在案件管辖上,意见还要求其他地方公安机关对公民扭送、举报的“套路贷”犯罪案件,应立即受理并移送。


《意见》自今天起施行。


“两高两部”首次明确界定套路贷


最高法网站公布的《意见》全文显示,该《意见》重点从主客观两方面揭示了“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行非法占有之实的本来面目。



《意见》明确:


“套 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意   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 罪 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作为违法犯罪活动,套路贷与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  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 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贷3000元15个月后要还69万、网贷1500元三个月后欠款55万、欠2万后虚增债务285倍至570万……近两年来这种新闻频频曝光,显示出“套路贷”的猖獗。



从过往案例看,这些案件绝大多数符合今天两高两部界定的“套路贷”特征。即以民间借贷为幌子,承诺无抵押快速放贷,通过“虚增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胁迫逼债”等各种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2016 年12月,上海闵行警方破获以张晓峰为首的“套路贷”犯罪团伙案件。此案被害人陆某原本借款20万元,却被犯罪团伙以“行规”为由要求签下金额高达50万 元的借条。当拿到20万元的借款后,又被以索要“中介费”、“手续费”为由强行拿走18万元,导致陆某实际得款仅2万元。


 之 后,因无力偿还张晓峰索要的50万元借款,陆某又被另一犯罪团伙以层层“转  单平账”的方式,将债务虚增至570万元,犯罪团伙还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企图霸占被害人陆某的两套房产。此案中,被害人陆某的债务在短时间内被 虚增285倍,是迄今为止破获的“套路贷”案件中债务虚增比率最高的一起案件。


以“小贷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


文中总结了五类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虚假资金走账流水痕迹、故意制造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以及暴力催债。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等名义对外宣传,通过虚假宣传贷款条件,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其签订金额虚高的协议。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5、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去年9月26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穆嘉为首的全国首例“套路贷”涉黑案件,该犯罪组织就是以民间借贷为名,行“套路贷”之实。


当 时检方指控,2015年起穆嘉纠集20多人,先后非法成立万融泓泰等多家小额贷款公司,以这些公司为外衣,逐渐形成以穆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多位 被告人相互勾结,通过“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使用暴力强立债权、强行索债,大肆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涉案金额2300多万元。



事实上,作为一种新型犯罪活动,“套路贷”的方法及步骤在实践中并不限于以上五大类。签空白合同也是一种手段,嫌疑人拿出一沓厚厚的空白合同让受害人签字, 由于合同内容太多且急于用钱,多数受害人不会仔细阅读。嫌疑人随后在合同上随意添加内容,包括出借人、借款时间、利息额度。


“套路贷”对象涉老年人未成年,将被从重处罚


关于定罪问题,今天发布的《意见》也予以明确,实施“套路贷”过程中:


 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 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意见》特别指出,


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对于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真诚悔罪或者具有其他法  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公开资料显示,“套路贷”现象盛行下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成为犯罪组织重点行骗的对象,目标以“一老一少”为主。


今年2月26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公安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击“套路贷”新型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情况。截至当时,全国公安机关共打掉 “套路贷”团伙1664个,共破获诈骗、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案件2162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6349名,查获涉案资产35.3亿余元。


其中打掉一个主要侵害对象为在校大学生的特大“套路贷”黑恶团伙,抓获涉案人员129人,受害人达1.8万余人,95%以上为在校大学生。


事例表明,多名大学生身陷“套路贷”陷阱,致使重度抑郁、退学、离家出走甚至跳楼自杀。


《意见》特别指出,


 大学生王某曾在“齐鲁私贷”公司实际借款10000元,被要求还款16000元,每半月还款8000元,分两次还清,结果被要求“借一押一”,按第二次应还 款日期打借条32000元,每次逾期按32000元催收。王某因第一次还款逾期被“齐鲁私贷”人员限制人身自由,其间被八名嫌疑人轮番殴打,最终被致轻 伤。大学生乔某也因还不上“齐鲁私贷”的借款,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40余小时。


不法分子利用老人分辨能力差的弱点,以投资理财高额收益为诱惑,诱骗老人签订房产抵押借款合同,随后肆意认定老人违约,达到非法侵占老人房产的目的。


 某法院去年审结的一起涉“套路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显示,原告老王被人忽悠投资,但苦于手中没钱。实施“套路贷”的主角称,可借钱给他。结果为了200 万元,老王以极低的价格将房屋出售。最后不仅200万元投资款打了水漂,对方更是带人强行上门收房,直到此时老王才恍然大悟。


《意见》亦指出,对于“套路贷”犯罪分子,应当根据其所触犯的具体罪名,依法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还可以依法禁止从事相关职业。


与此同时,三人以上为实施“套路贷”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



公安机关应立即受理“套路贷”举报


《意见》还要求依法确定“套路贷”刑事案件管辖。


“套路贷”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意见》表示,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为实施“套路贷”所设立的公司所在地、“借贷”协议或  相关协议签订地、非法讨债行为实施地、为实施“套路贷”而进行诉讼、仲裁、   公证的受案法院、仲裁委员会、公证机构所在地,以及“套路贷”行为的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所得财物的支付地、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意见》指出,除犯罪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套路贷”犯罪案件,都应当立即受理,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黑恶势力实施的“套路贷”犯罪案件,由侦办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的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女大学生贷3000元,1年后涨到69万


据人民日报报道,出生于1997年的李媛媛,就读于山东某高校。一次意外中弄坏了室友的手机,因为担心父母责怪,李媛媛决定自己处理这件事情。


通过手机广告推送,李媛媛找到一个名为“某公司”的线上贷款平台,业务员陈某也主动加了她的微信。很快,第一笔数额为3000元的贷款顺利下放。


一个月后,除了每月生活费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李媛媛开始违约,“某某乐”的催收员便将这笔债务“转让”给了另一家贷款公司。在“套路贷”的专业术语中,这一操作叫作“平账”。实际上,两家公司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有时甚至是同一个老板,“就像将右口袋的钱还到了左口袋。”


此后,这样的“转让”在55家公司一再上演,而原本3000元贷款,也像雪球一样越滚越大。从2017年3月至2018年6月,15个月里,增长到69万元。


接到报案后,兰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反电信网络诈骗侦查大队迅速展开调查,走访全国多个地市,并一举打掉位于合肥、天津的2家贷款公司。


根据“反电诈”侦查大队大队长赵志军的介绍,天津这家名为恒逸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虽然打着咨询公司的名号,实际上却拥有“米贷金融”“租租侠” 两个线上贷款平台。


从2017年11月25日办理第一笔贷款开始,短短一年时间,“套路”了960多名在校大学生,其中18~23岁的本科生占到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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