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一聊银行的无还本续贷业务!
作者:张志伟
经授权转载自公众号:十点法务
近期无还本续贷业务成为金融行业内的关注点。比如在2018的8月6日,《央视新闻联播头条报道德州“无还本续贷”:稳金融实践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文章成为金融圈热文,使得无还本续贷引起较大的关注。
另外,2018年7月23日,河北银监局出台《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小微企业续贷业务的指导意见》,明确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用新发放贷款结清原有贷款。小微企业应符合以下五项条件:
一是生产经营状况正常;
二是信用状况良好;
三是原贷款资金用途符合贷款合同约定,未发生挪用行为;
四是贷款投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信贷政策,符合国家和河北省有关去产能、治污染的政策要求。
五是申请续贷的期限、金额均应不超过原贷款合同约定。
今天我们来聊一聊什么是无还本续贷业务?
一、无还本续贷业务的相关依据
2014年7月,原银监会印发了《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
36号文第三条规定:
积极创新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经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核合格后可以办理续贷:
(一)依法合规经营;
(二)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
(三)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
(四)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续贷的,应当在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前与小微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落实借款条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
36号文第四条规定:
科学准确进行贷款风险分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本通知规定对小微企业续贷的,应当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严格按照贷款五级风险分类基本原则、分类标准,充分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正常营业收入、信用评级以及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续贷贷款的风险分类;符合正常类标准的,应当划为正常类。
2015年6月,原银监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的通知》(银监发〔2015〕38号)
38号文第三条规定了推进贷款服务创新,扩大自主续贷范围: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要求,认真落实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无还本续贷政策。在此基础上,各机构可根据自身风险管控水平和信贷管理制度,比照36号文有关规定,自主决定对到期贷款办理续贷业务的范围。同时,要灵活设置贷款期限,创新贷款产品,丰富还款结息方式,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率。
要合理确定续贷贷款的风险分类,无还本续贷、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情形不应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各机构应就落实监管政策、创新贷款还款方式完善内部配套制度,制定具体办法,于2015年9月末前书面报告监管部门。
3.42号文
2017年07月25日,银监会发布了《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7〕42号)
42号文提出:
稳妥办理无还本续贷业务。对于贷款到期仍有用款需求的贫困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前介入贷款调查和评审,脱贫攻坚期内,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无须偿还本金,办理续贷业务。
二、无还本续贷与借新还旧的区别
从本质来说,无还本续贷就是借新还旧,但是与借新还旧仍存在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贷款分类方面,关于银行对借新还旧的认定
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第十条,对于借新还旧,或者需要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的贷款至少归为关注类。
而银监发[2014]36号文则明确规定“科学准确进行贷款风险分类”,银行应当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严格按照贷款五级风险分类基本原则、分类标准,充分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正常营业收入、信用评级以及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续贷贷款的风险分类;符合正常类标准的,应当划为正常类。
在2018年业务制度更新将无还本续贷纳入1104报表体系,增设[7.1无还本续贷贷款余额]、[7.2当年无还本续贷贷款累放金额]两行填报栏目。
2在适用范围方面,借新还旧和无还本续贷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相对于无还本续贷而言,借新还旧的适用范围更广,适用于那些遇到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或企业经营体制变更等导致无法正常偿还银行贷款的企业或者个人。
无还本续贷对象则主要针对小微企业。36号文只是给小微企业放开了续贷政策,小微企业本身就包括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的生产经营性贷款。因此除了给企业可以办理续贷外,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生产经营性贷款同样可以办理无还本续贷。
38号文提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36号文要求,认真落实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无还本续贷政策。在此基础上,各机构可根据自身风险管控水平和信贷管理制度,比照36号文有关规定,自主决定对到期贷款办理续贷业务的范围。同时,要灵活设置贷款期限,创新贷款产品,丰富还款结息方式,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率。
三、无还本续贷与展期的区别
贷款展期,其实在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中已有明确规定。所谓贷款展期,是指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延长原借款的还款期限,使借款人得以继续使用借款。贷款展期,实际上是对借款合同还款期限的变更,即贷款到期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方经批准办理延长归还时间。
《贷款通则》第十二条规定贷款展期:
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帐户。
律师认为,展期协议签订后,除还款期限和贷款利率外,原合同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也就是说,贷款展期是对原有贷款合同的变更,并不是重新开启新的贷款,此时我们会发现按期限划分,贷款类型也会发生变化。同时在贷款展期中,我们还需要注意含有抵押或者质押等担保条件的贷款展期,关于这类展期,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展期还款协议》应当征得担保人同意,重新落实借款担保措施。
贷款展期 | 无还本续贷 | |
1 | 对原有贷款期限的延展,性质为合同变更,而非形成新的债权。 | 新的现金流去替代旧的现金流,形成新的债权。 |
2 | 不需要重新进行授信,也不重复占用银行授信额度和贷款额度。 如果授信已到期,需延长授信期限。 | 借款方在一个时点增加一个授信额度,完成后,当天还原授信额度至原状。 |
作者简介:张志伟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硕士,现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张志伟律师主要致力于企业法律顾问、资本运作、股权激励、银行信贷等业务领域的法律服务。张律师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服务的客户包括链家金融、融360、世纪佳缘、百合金融、江西银行、鲁西金融、汇融银行、沧州银行、民生银行、北银消费........张律师的社会职务: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特邀授课老师、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班特邀授课老师、国培机构邀约老师、中国行为法学会机构邀约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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