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十大金融事件!
转载自:银行家杂志
编者按
2018年是不平凡的一年,既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和改革开放40周年,也是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同步小康、实施“十三五”规划至关重要的一年。面对复杂严峻的外部环境和经济下行的内部压力,中国经济保持了较高增长水平,而且随着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的展开,经济增长质量持续改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复杂多变的环境中持续向前推进,金融运行总体稳定。
与此同时,影响和威胁全球金融稳定的风险因素也在增加,中国经济运行中的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刚刚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为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必须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不动摇,更多采取改革的办法,更多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在“巩固、增强、提升、畅通”八个字上下功夫。
以此背景为出发点,我们特别甄选了2018年中国金融十个重大事件进行回顾,邀请业内多位专业研究人员逐一探究分析,以飨读者。通过对这些事件的再一次深刻解读,希望关注中国金融的各界人士在回味这些重大历史事件的同时,能为中国金融在2019年的新发展新突破提供新思维和新举措。
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实施,
对银行业影响深远
2018年1月1日,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颁布的《国际财务报表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9)开始生效,包括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香港、新加坡在内,全球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该准则。2017年,我国财政部陆续发布了四项金融工具相关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与IFRS9实现了实质性趋同。目前,我国A+H股上市银行已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新准则,与国际准则保持同步;其他A股上市银行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余非上市银行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金融工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修订和发布,源自于2008年金融危机后社会各界对公允价值会计的诸多诟病,其初衷是针对原有准则的主观性、复杂性和顺周期性进行改进。新准则改变了金融工具分类的思路和方法,调整了金融工具的计量方式,引入了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很多变化是本质性的,将对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业带来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银行资产端的确认和计价发生巨大变化。金融资产分类逻辑发生改变,由过去的根据持有意图的主观判断改为根据“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和“业务模式”双重维度进行分类,判断标准更加客观透明。新的分类思路更加强调金融资产的实质性合同安排,根据现金流特征来刻画金融资产是否是一个类似基本信贷的产品,满足这一条件的金融资产可以以摊余成本计量,否则均以公允价值计量。对于多层嵌套的资管、理财产品和信托计划等,要求穿透至底层资产测试其现金流特征,因此,导致银行业大量非标投资的计价方式发生改变,将以公允价值计量,而非按照基于历史信息的摊余成本计量。新的分类方式能够更好地体现金融资产投资业务的本质,并提供更加相关的价值信息。
银行拨备水平显著提高,风险管理更加精益化。新准则打破了到实际发生损失时才计提拨备的思路,要求对所有金融资产、部分表外资产和或有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就根据前瞻性信息估计信用损失并加以确认。新准则将减值计提的时点提前,扩大了减值计提的范围,进一步提高了银行业拨备水平。新的处理方式体现了宏观审慎监管和巴塞尔协议监管框架的思路,是银行业资本逆周期管理在微观层面的具体措施,有助于缓释系统性金融风险。同时,新准则推动将风险因素体现在资产的计价和收入的确认上,使得资产端的风险得到进一步释放,夯实了资产质量,提升了信用风险的量化计量和管理水平。
银行利润波动加剧,资本充足存在压力。随着资产端分类的变化,更多的金融资产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导致银行业利润波动加剧。特别是对于资产结构以非信贷业务为主的银行,利润波动将更为显著,且可能成为常态。此外,拨备水平的提高对银行业净资产将带来一定冲击,对于即将实施新准则的A股上市银行和其他非上市银行,资产结构和资本状况不同,影响也不尽相同。总体来说,我国银行业应充分利用新准则带来的资本缓冲时间窗口,创新资本工具,适时补充资本。
银行经营和投资策略面临相应调整。银行应重新梳理现有产品的合同条款和业务模式,评估新准则带来的财务后果,并据此对投资策略和经营策略进行适当调整;完善产品的结构设计和管理模式,完善产品定价管理,调整相关业绩评价和绩效考核方式;提高资产负债管理水平,促进资产与负债的匹配、期限结构的匹配以及风险与收益的匹配,提高报表信息的客观性和透明度,引导银行业回归更加稳健和理性的经营。(曾刚)
银保监合并落地,
金融监管踏上新征程
银保监合并落地
2018年3月,《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公布,明确原银监会和原保监会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会),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性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央行,加上2017年第五次金融工作会议要求设立的国务院金融稳定委员会,正式确定了“一委一行两会”金融监管新格局。2018年4月,银保监会揭牌。11月,银保监会“三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方案公布,并按照新的部门设置运行。12月初,银保监会省级派出机构统一揭牌。
银保监合并的历史沿革和时代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根据金融市场分工性、专业性等变化和需要,我国进行了多次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上世纪90年代初期以前,实行“大一统”混业监管,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承担金融监督管理职能。1992~2002年,随着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和管理改革,金融分业监管趋势明显,证监会、保监会先后在1992年和1998年设立。2003年,银监会的成立标志分业监管体制成型,正式形成“一行三会”金融监管格局。分业监管机制较好地适应金融市场成长期的需要,为抵御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和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提供了有效的体制机制保障。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混业综合经营增多,金融风险逐渐积聚,金融市场出现“钱荒”和“股灾”异常波动、“资本大鳄”和“影子银行”过度扩张、监管套利和庞式融资骗局日益常见等问题,金融监管也暴露出监管盲点、监管摩擦、监管割裂等不足,分业监管难以适应金融业的发展,金融监管改革呼声日益高涨。
银保监合并的意义和影响
银保监会的设立,是适应市场发展变化的历史性改革,兼顾了借鉴国际监管经验和结合国内金融实际,既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符合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和趋势。鉴于银行与保险产品功能交叉趋同,银保合作持续深化,银行业和保险业在业务特征、监管规则和监管工具等方面具有类似性,如两者都注重自身风险收益匹配、资本收益匹配、久期匹配管理,监管都关注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流动性风险管理等方面。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整合,可以降低监管成本,提升监管效率,强化综合监管,优化监管资源配置,解决监管空白、交叉监管、监管职责不清晰等问题,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在强化银行业、保险业协同监管的基础上,要充分考虑把发展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放在重要位置,打造监管有效、制度完善、功能完备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仍是重要战略目标,证监会对证券行业专业化分工监管机制仍然必要。同时,要强化金融稳定委员会统筹协调作用,实行银保监会和央行“交叉”任职的人事安排,强化央行宏观审慎管理与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改革任重道远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银保监合并也面临内部融合、职能定位以及与相关部门政策协同等问题和挑战。要加快推进银保监会各级派出机构实现自身业务贯通、职能融通、文化相通,构建运行高效、系统完备、科学规范的职能。进一步明确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立法权和审慎规制权,厘清制度制定和执行、行业监管和发展管理职能。更加注重落实监管协调机制,强化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行为监管的融合,持续提高监管的有效性、统一性、专业性和穿透性。坚持问题导向,实事求是、善作善成,持续推进构建灵活有效、统筹协调、适应金融市场特点的现代金融监管框架,有效落实“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高质量发展。(吴汉锋)
金融业对外开放不断深化,
步伐明显加速
2018年以来,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和金融形势变化,我国政府再次深化金融业对外开放,对外开放力度明显加速。2018年4 月,习总书记在亚洲博鳌论坛上宣布:“去年年底宣布的放宽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外资股比限制的重大措施要确保落地,同时要加快保险行业开放进程,放宽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限制,扩大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业务范围,拓宽中外金融市场合作领域。”
2018年4月11日,易纲行长在博鳌亚洲论坛宣布了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时间表和具体措施,明确11项金融开放政策,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明显提速。此后,我国陆续重启在2015年因跨境资本流动压力而暂停新批QDII、RQDII、QDLP等的额度,放开QFII、RQFII资金汇出限制,取消本金锁定期要求。2018年5月,中国还对境外银行卡清算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开放了支付业务的市场准入以及外资金融服务公司开展信用评级业务。6月28日我国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取消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内外资一视同仁;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人身险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放宽到51%,三年以后不再设限。8月23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式宣告取消外资对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单一持股不超过20%、合计持股不超过25%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资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10月25日,银保监会网站就修改《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放宽了外资银行在华经营的相关限制。11月28日,银保监会发布《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与《条例》变化相适应,多角度聚焦松绑准入和简化监管,明确了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等适用原则。
金融业对外开放是我国经济全面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主要手段。可以预计,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步伐不会放缓,但是会随着经济和金融行业发展形势,加强协调和监管,在不同行业和部门有序推进开放进度。
一是继续推动全方位的金融业对外开放,确保已经发布的各项措施落实实施。落实2018年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11条,是当前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重点工作。此外,当前我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沪港通”“深港通”,尽快推出“沪伦通”,推动国内外资本市场协同发展。同时,加快制度建设和法制建设,改善外资金融机构经营的制度环境,提高法律和政策制定的透明度。
二是进一步深化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完善金融调控机制。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加大市场决定汇率的力度,增强人民币双向浮动弹性。
三是将扩大开放与加强监管密切结合,做好相应配套措施,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建立健全与金融业开放相适应的监管框架和金融基础设施,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和金融监管协调配合,抓紧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伍旭川)
资管新规发布,
指引银行理财业务转型
2018年是资管新规系列政策出台,银行理财业务发展方向发生重大变革的一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拉开了资管新规系列政策出台的序幕。7月20日,央行继续公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为4月27日的政策打了一些补丁,允许老产品投资新资产,明确公募资管产品可投资非标债权资产。9月28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将公募理财产品单一投资者销售起点金额由5万元调低至1万元,明确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包括ABN)属于理财产品投资范围。12月2日银保监会制定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公布,下调子公司理财产品起售金额,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允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取消理财产品购买首次面签,仅限银行渠道代销、禁止与私募投资基金合作等规定,明确了理财子公司享受资管同业同等待遇,全面释放了理财子公司的生产力。
目前,包括五大行在内的二十多家银行已经公告将成立理财子公司,专营银行理财业务。整体来看,资管新规有序出台顺应了理财市场的实际情况。短期来看,各类资管业务主体都将或多或少承受监管成本和转型阵痛,都会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长远来看,资管新规系列政策确立了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的“纲”,规范了市场行为,保护了投资者权益,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契合了中央对于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的宏观政策指向。
接下来到2020年底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银行理财业务需要进行若干工作。一是按照资管新规的要求进行业务整改,包括产品端和资产端的业务安排、撰写具体整改方案报送监管部门等。二是推进资管业务模式转型,包括优化资产和产品结构、净值型产品开发创新、安排非标资产处置及回表等。三是理财业务向理财子公司的承接转移等工作,包括公司架构设置、人员转移和招聘、核心能力建立等。
总之,在资管新规指引下,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方向和路径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无论未来银行理财业务如何转变,都需要高度重视银行理财业务在服务实体经济中的作用,回归资管本源,用新规制指引新资管迈向新时代,引导银行理财在风险可控、风险隔离的前提下直接服务实体经济,融入我国经济建设大局。这不仅是银行理财在新起点应该守住的核心能力,也应该是银行理财最终的业务目标。(王光宇)
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治理,
明确数据价值实现要求
为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数据治理,提高数据质量,充分发挥数据价值,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银保监会于2018年3月16日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征求意见稿)》,在充分吸纳社会各界合理意见建议的基础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于2018年5月21日正式发布,提出了数据治理的总体要求,从过去的数据质量管理上升到数据治理层面,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治理范畴,建立自上而下、协调一致的数据治理体系。
此次《指引》将数据治理情况与公司治理评价和监管评级挂钩,首次将数据治理组织架构提升至公司董、监、高的职责范围,要求董事会对数据治理承担最终责任,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立首席数据官,建立自我评估机制,并建立问责和激励机制,确保数据管理高效运行。这尚属国内金融行业首次提出有关CDO的监管要求,充分体现了监管机构推动数据治理工作的决心。除首席数据官和牵头管理部门外,此次《指引》特别对业务部门的职责、岗位配备和数据问责机制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领域的数据治理,设置专职或兼职岗位,管理业务条线数据源。同时特别强调,业务部门应加强数据应用,将数据应用嵌入到风险管理、业务经营和内部控制的全流程,发挥数据价值,有效捕捉风险,实现数据驱动,提高管理精细化程度,优化业务流程,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实现数据驱动银行发展。
此外,《指引》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数据治理应当覆盖数据的全生命周期,覆盖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程中的全部数据,覆盖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覆盖监管数据,覆盖所有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数据。从监管数据过渡到全面数据管理,《指引》旨在发挥监管引导作用,激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观能动,这将给银行业金融机构带来组织架构调整、数据治理体系重构、全面数据管理等诸多方面的挑战。
一方面,早在2011年银监会就颁布了《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对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指导原则。经过多年的积累,从监管数据向全面数据管理转变,也是金融机构全面、科学数据治理体系建设的要求。
另一方面,随着金融科技时代的到来,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不断渗透、影响着金融机构的传统业务模式和科技应用模式,金融机构面临着内外部数据的采集、整合、存储、调用、分析挖掘、标准规范等问题,亟须从行业视角提供统一规范化要求。然而,数据治理涉及面广、投入成本较高、持续时间较长、成果显现较慢,从来就不是一蹴而就的工作,客观上也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形成多重压力。虽然从规划层面可以全面覆盖,但实施过程中需分阶段、分重点有序推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数据治理的成效。
此次《指引》发布,充分肯定了数据的战略地位,强调了数据价值转化的重要性,明确了数据资产的重要意义,对银行业提出了更为明确的硬性要求和目标,也为未来证券行业、保险行业制定数据治理监管要求奠定了基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充分把握契机,结合自身发展战略与监管要求相关要素,制定全行数据战略规划,建设和优化数据治理体系,提高数据管理和质量管控水平,充分挖掘和利用数据价值,为业绩提升、风险管控、运营优化、决策支持提供数据支撑,持续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内部控制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构建数据文化,充分发挥数据价值。(王彦博)
互金雷潮,浴火重生
2018年6月以来,全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以下简称“网贷平台”)集中退出态势,带来了恐慌情绪的蔓延,也影响了部分尚正常运营的平台,网贷平台加速退出负面影响不断扩大。8月以来,我国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化解网贷行业风险,稳步推进合规检查,网贷行业风险频发得到有效遏制。
本轮网贷行业集中违约既有市场流动性紧张等宏观层面的原因,也有部分投资人要求刚性兑付、部分借款人恶意拖欠、资金和资产端期限错配和自媒体恶意炒作等微观层面的原因,以及部分平台存在自融、虚假标的和资金池业务等自身原因。
客观看待互金风险,科技赋能普惠大众
当前,须客观看待网贷行业对支持实体经济发挥的积极作用,不能因为本轮网贷行业集中违约风波而否定其对我国信贷市场的重要补充作用。我国网贷行业起步虽略晚于发达国家,但发展较快,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网贷市场,网贷规模远超其他国家。我国发展成为全球最大网贷市场的主要原因如下。
首先,传统金融体系尚未覆盖的长尾人群较多,网贷行业发挥了较大的普惠金融作用。2013年和2014年,我国银行业全面收紧了贷款的审批发放,在当时信贷紧缩的背景下,个人及中小企业的借款和融资需求较难通过传统金融机构满足,导致了网贷行业的爆发式增长。
其次,P2P网贷提升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扩大了普惠金融覆盖面。基于互联网技术和新的借贷模式,超越了传统熟人社会个人借贷模式,也超越了传统金融机构小微借贷的局限,提升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扩大了普惠金融的覆盖面。
最后,网贷拓宽了我国居民的投资渠道。在2015年股灾爆发后,我国资本市场总体较低迷,随着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快速普及和发展,对互联网较熟悉的中产阶层和年轻群体成为网贷行业的主要投资者。
建互金治理长效机制,让监管科技长牙齿
一是稳预期、强信心,保有序出清。通过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正深入开展的合规性检查,摸清行业风险底数。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则,促进行业平稳有序出清。
二是强化穿透式监管,提升监管科技能力。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并未改变金融的风险属性,其与网络、科技相伴生的技术、数据、信息安全等风险反而更为突出,因而要对互联网金融或金融科技采取更为严格的监管。同时,要提高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合规意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严厉打击那些打着金融创新幌子进行的非法集资、传销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此外,还要建立监管主体责任明确、日常监管规则清晰、公平的监管制度,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落实穿透式监管,防止监管套利。要充分应用信息科技手段,提升监管科技能力。推进常态化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机制,加快监管技术平台的建设,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加快建成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国家互联网金融监测平台。
三是监管自律衔接配合,形成合力。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作为全国性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组织,自2016年成立以来,按照国家关于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要求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的部署,切实发挥统计监测、登记披露、信息共享、举报受理等基础设施作用,深入推进行业自律管理和标准规则的建设,扎实开展从业机构和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教育,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也积累了宝贵经验。今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应充分运用行业自律管理的先进经验,进一步加强行业基础设施建设,发挥好统计监测、标准规则和金融科技的关键性作用,支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对互金从业机构的日常监管,研究制定互金行业综合治理体系,加强行业风险监测预警,防控互联网金融风险,加强监管自律长效机制建设,与相关监管部门形成合力,共促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王新华)
央行先后四次定向降准,
将准备金政策“定向”到底
在中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要求执行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避免大水漫灌,这要求央行随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和金融市场情势的变化相机而动。2018年全球经济和金融市场陷入混沌世界,全球股市下泻,汇率贬值,中国自然身处其中,经济下行压力加剧。鉴于此,央行在稳健中性货币政策的要求下,及时先后四次定向降准。综合来看,四次定向降准目的不尽相同,央行可谓煞费苦心,为中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创造条件,试图达到稳健中性货币政策的效果。
定向降准支持金融机构发展普惠金融
过去几年里,普惠金融一直是中国金融和货币政策的重要导向,2018年的准备金率依然延续了这样的政策导向。2018年的第一次降准就完全是为了支持普惠金融的发展,此次降准聚焦于单户授信在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农户经营、创业担保、贫困人口和助学贷款。根据央行的要求,前一年上述贷款余额或增量占比达到1.5%的商业银行,可下调0.5个百分点的准备金。此次降准一个最大亮点在于累进降准,若前一年上述贷款余额或增长占比达到了10%,则可按累进原则在第一档基础上再下调1个百分点。可以说,此次为增加普惠金融供给而实施的降准,既对中国打赢脱贫攻坚战有意义,也对小微企业发展和就业市场稳定具有明显的意义。
定向降准置换中期借贷便利
准备金和中期借贷便利(MLF)是两种不同的流动性管理工具,准备金属于商业银行的资产,而MLF属于商业银行对央行的负债。由于央行对准备金支付的利率水平远远低于向MLF收取的利率,央行也在这两种不同的流动性管理工具中“吃息差”,造成了货币政策工具的扭曲,难以达到中性的效果。2018年央行就在试图改变这种扭曲性的货币政策操作,两次定向降准置换MLF。
2018年4月,央行对部分金融机构下调准备金1个百分点,在降准当日,持有未到期ML F的银行按“先借先还”的顺序,以降准释放的资金偿还MLF。据央行估算,操作当日偿还的MLF可达到9000亿元,除此而外,还可释放流动性4000亿元左右,主要流向城商行和非县域农商行。2018年10月,央行再次对主要金融机构下调准备金1个百分点,用降准释放的资金偿还当日到期的MLF,除此之外,还额外释放流动性7000亿元。
央行强调,这两次降准置换MLF,只是流动性工具相互替换,尤其是10月的定向降准,考虑到与税收期形成的对冲,流动性的总量基本没有变化,只是优化了结构。此外,定向降准置换MLF增加了长期资金的供给,有利于增加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的资金来源,增强经济内生增长动力。况且,商业银行从央行借入的MLF要支付相对较高的利率,而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利率又极低,是故,降准置换MLF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成本,进而有利于降低市场利率和企业融资成本。从这两个意义上说,定向降准置换MLF构成了供给侧为主线的货币政策的一部分。
定向降准支持债转股
为了处置不断增长的债务违约和不良债权,中国又迫于形势和金融稳定的需要而推出了所谓市场化债转股。为了配合这一金融风险处置机制,2018年7月,央行专门为债转股实施了定向降准,下调主要商业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尤其鼓励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运用定向降准释放的资金,按照市场化定价原则实施“债转股”。为了提高债转股定向降准的资金使用效率,定向降准资金不支持“名股实债”和“僵尸企业”的项目。总之,定向降准越来越成为央行准备金政策的常态,它反映了市场失灵对中国货币政策的重大影响,质言之,央行试图通过定向降准来校正市场失灵。但是,这又增加了人们对货币政策的另一种担忧——在一直强调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的市场化改革进程中,货币政策愈益具有微观干预和引导的意图,长期来看,这是否会对经济造成另一种失灵、扭曲或危害呢?(彭兴韵)
政策支持力度空前,
缓解民企融资难题
2018年,民营企业的定位争论和融资难题成为社会焦点,在经济运行持续承压和融资环境变化的影响下,民营企业融资难度加大,导致民企资金断裂成为影响经济金融稳定运行的“黑天鹅”。为从政策层面平等对待和坚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消除民企忧虑,2018年11月1日,民营企业座谈会在京召开,为民营企业的平等发展吃下了定心丸,也为纾解民营企业融资困境指明了方向。
早在民营企业座谈会召开前,民企融资环境紧张问题既已引起广泛关切,政策层面的新一轮扶持也已开始启动。2018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和全国工商联组织召开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座谈会,酝酿通过央行定向降准、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扩大ML F合格抵押品范围等措施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发展。9月26日,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召开第三季度例会,提出努力做到金融对民营企业的支持与民营企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相适应,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10月18日,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召开。10月19日,刘鹤副总理就当前经济金融热点问题接受媒体采访,回应了包括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在内的热点问题。10月20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围绕“增强微观主体活力”,特别聚焦解决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融资难题。10月22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以市场化方式帮助缓解企业融资难。同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为改善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在6月增加了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1500亿元人民币的基础上,将再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1500亿元,支持金融机构扩大对小微、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
民营企业座谈会对“民营经济退场论”进行了否定,并提出“两个毫不动摇”,强调要为民营企业做好服务,特别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民营企业融资的政策扶持指引了方向。11月9日,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强调,初步考虑对民营企业贷款实现“一二五”目标,即在新增公司类贷款中,大型银行对民营企业的贷款不低于三分之一,中小型银行不低于三分之二,并争取三年后,银行业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同日,中国人民银行第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指出,在宏观审慎评估(MPA)中增加对小微企业融资的评估指标,深化对民营、小微企业等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11月11日,国务院常务委员会要求主要商业银行力争四季度新发放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比一季度下降1个百分点。此外,还将中期借贷便利合格担保品的范围,从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扩至1000万元。12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为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决定创设定向中期借贷便利(TMLF),根据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贷款的增长情况,向其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来源。12月24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大对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支持,增强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信心,通过增加解决融资难题渠道、完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再贷款政策扩大到中小银行和新型互联网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指导性文件加快出台等具体落地措施,全力扶持民营企业发展。此外,在货币政策操作层面,为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题,中国人民银行年内多次定向降准,将释放资金定向用于扶持民营和小微企业。
与此同时,来自各级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行业协会等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的政策和措施纷纷密集出台,扶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力度空前。民营企业在2018下半年迎来力度空前的政策扶持,是近年来民营企业发展历程中浓墨重彩的一笔。本次密集的扶持政策涵盖诸多方面,是一次针对民营企业发展的系统性政策支持调整。可以预期,随着各项政策逐步落地并发挥实效,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将在2019年进一步完善和优化。(黄鸿星)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意见出台,
多管齐下防范系统性风险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在金融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为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防范系统性风险,有效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于2018年11月27日联合印发《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界定和范围。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是指因规模较大、结构和业务复杂度较高、与其他金融机构关联性较强,在金融体系中提供难以替代的关键服务,一旦发生重大风险事件而无法持续经营,将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包括四类,即系统重要性银行业机构、系统重要性证券业机构、系统重要性保险业机构,以及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具有系统重要性、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具体来说,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表内外资产总额不低于监管部门统计的同口径上年末该行业总资产的75%。或采用金融机构的数量指标,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数量分别不少于30家、10家和10家。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评估和识别。《指导意见》指出:“评估指标主要衡量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经营失败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的潜在影响,包括机构规模、关联度、复杂性、可替代性、资产变现等一级指标”;“每一参评机构具体指标值占全部参评机构该指标总和的比重与该指标相应权重的乘积之和,即为该参评机构的系统重要性得分”。银保监会和证监会根据整体得分情况,确定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阈值,形成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初始名单,提交金融委办公室。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名单一旦确定,它们将接受更为严格的监管。
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特别监管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在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之外,针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提出附加资本要求、杠杆率、流动性、大额风险暴露等其他附加监管要求,报金融委审议通过后施行。此外,监管机构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和信息系统等方面有更高的监管要求。
对金融机构的可能影响
大中型银行将接受更高的附加资本要求,但会给予合理的过渡期。根据《指导意见》规定,重要系统性银行将面临额外的附加资本要求。对于具体数额,参照国际标准并结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我国国内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附加资本要求可能介于0.5%~2%之间。中国人民银行在《指导意见》答记者问时表示,将设置合理的监管要求与过渡期安排。
大中型银行面临更高的杠杆率或核心资本要求。《巴塞尔协议III》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了比一般银行更高的杠杆率要求,即“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杠杆率最低要求=一般银行杠杆率最低要求+50%*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银行杠杆率监管要求的提高意味着对核心资本有更高的要求。
金融机构将面临更高的流动性、大额风险暴露的要求。《指导意见》规定:“人民银行可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视情对高得分组别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提出流动性、大额风险暴露等其他附加监管要求,报金融委审议通过后施行。”在流动性方面,附加监管要求可能主要针对开放式基金;在大额风险暴露方面,该项规定可能主要针对商业银行。
大型货币基金将面临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根据《指导意见》的评估和识别标准,一些大型货币基金已具有一定的系统重要性,将可能被列入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范畴,将设置更高的风险备付金要求,执行更高的流动性、投资分散度等监管标准。
总之,《指导意见》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对金融机构系统性风险的监管和防范能力进一步加强,在全球金融市场动荡的当下尤为必要。(刘明彦)
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出台,
强化银行资管业务领导地位
2018年是资管新规系列政策密集出台的一年,12月2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将这波政策推向了高潮。作为银保监会落实资管新规、继续推行理财新规的重要手段,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从公司治理架构上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的组织体系,彻底解决此前部分银行理财业务风险隔离不充分、效果不明显的现象,将引导理财资金以合法规范形式进入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进一步推动银行理财回归资管业务本源。
长期以来,银行理财最受人诟病的一点就是无法打破刚性兑付,通过资金池模式支撑业务运营,且诸如首次购买面签、销售起点过高等要求与证券基金行业不一致,同类资管产品监管标准不统一,银行理财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按照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这些问题都将得到解决。如下调子公司理财产品起售金额,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允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取消理财产品购买首次面签,取消银行理财仅限银行渠道代销、禁止与私募投资基金合作等规定,一举解决了银行理财业务的很多通道,全面释放了理财子公司的生产力。今后,理财子公司将能够享受资管行业同业的同等待遇,有利于其全面深入开展资管业务,预计未来将继续扮演资管行业引领者的角色。此外,根据管理办法,未来理财子公司除了发行理财产品外,还可以提供理财顾问和咨询服务,直接扩大了其业务范围,发挥了银行理财融资与融智的特点。这将有助于一些规模庞大的理财子公司发挥自身比较优势,对外输出技术与智慧,促进行业向纵深发展。目前,包括五大行在内的二十多家银行已经公告将成立理财子公司,专营银行理财业务。虽然资本金会受到损耗,但鉴于理财子公司的政策红利,且考虑到平等竞争等,预计将会有越来越多的银行成立理财子公司。
目前银行理财规模接近30万亿元,当仁不让地成为资管行业体系举足轻重的领导者,理财子公司成立后,预计这一领导地位还将强化。关于业务领域,例如在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上,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将直接与货币基金和债券基金等产品形成竞争关系,长期以来形成的经验和资源禀赋优势还将继续。非标投资方面,政策允许理财子公司继续投资非标资产,但受到35%红线的限制,预计银行理财对于证券、信托和基金子公司等通道的需求将呈现下降趋势。未来理财子公司的投资范围还将进一步放宽,甚至可能涵盖股权投资领域,牌照优势将逐渐体现出来。
未来理财子公司成立后,需要建立相应的业务条线,对于投资研究、估值核算、业务运营、产品研发、IT开发及风险内控等方面的资源都需要配齐,其中有些领域是理财子公司的短板。例如对于权益类资产的投资、宏微观和资本市场的研究、信用评估、人力资源激励等,理财子公司还与证券基金行业存在不小差距,需要追赶。
银行理财业务子公司化,是理财业务转型发展中的一次根本性变革,银行理财应该抓住这次难得的机遇,统筹好各方面的资源,狠抓核心能力建设,培育自身独特的文化,为推动我国资管行业回归本源、稳健发展做出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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