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支72元的狂犬疫苗回扣20元!长春长生卷入十余起行贿案,涉豫皖闽粤四省

百家 作者:澎湃新闻 2018-07-23 06:10:16

澎湃新闻记者 宋江云 包雨朦


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长生”)问题疫苗事件持续发酵。长春长生系上市公司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生生物”)的全资子公司。


7月22日,国家药监局负责人通报了长春长生违法违规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案件有关情况。现已查明企业编造生产记录和产品检验记录,随意变更工艺参数和设备。国家药监局会同吉林省局已对企业立案调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澎湃新闻记者查阅并整理裁判文书网上已公开的文件发现,在过去十多年中,不完全统计,长春长生及其母公司长春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680,长生生物)至少涉入了12起受(行)贿案(注:受贿和行贿主体相同只计算一次),案情多为该公司销售人员或者地方经销商向当地负责疫苗采购的相关人员提供好处费、推广费、回扣款,以获得疫苗的优先采购或更大的采购份额。


澎湃新闻记者梳理发现,这12起案件集中发生在安徽、河南、福建、广东四省,时间跨度从2001年至2017年,受贿人员大多为县市一级的疾控中心工作人员,也有医院免疫门诊的负责人,属于典型的“蝇贪”,只有一起案件被告人为安徽省疾控中心的工作人员。另外,一些案件中常常一人受贿,多人分得好处。而行贿人则多为医药代理公司的销售人员。12起案件中,直接牵涉长春长生工作人员的为4起。行贿方式主要为按疫苗的销量提供回扣和提成。所涉及的疫苗则包括狂犬、水痘、乙肝、流感等多种;其中,72元/支的冻干狂犬病疫苗其回扣额高达20元/支。


疫苗推广“潜规则”


长生生物2017年报显示,2017年该公司销售费用为5.83亿元,已经超过当年的净利润5.66亿元,占当年总营收15.53亿元的约1/3;销售费用在营业成本中的占比高达60.29%,销售人员25人,人均销售费用2331.85万元。


上述财报还显示,在长生生物的销售费用细项中,“推广服务费”占比逾七成。2017年,长生生物的推广服务费为4.42亿元,相比2016年翻倍。


然而,在疫苗销售的过程中,长生生物(长春长生)员工、经销商卷入到了多起刑事案件中。他们通过行贿有采购权限的相关部门,给予有关人员回扣的方式推销疫苗产品。


如2016年9月23日,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2002年,长春长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长生生物”)原安徽区经理班某与蒙城县防疫站站长万某某和一名负责采购工作的员工约定,每销售一份甲肝疫苗给他们0.5元回扣。彼时每支甲肝疫苗在5.5元左右。


2002年蒙城县防疫站接种长春长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甲肝疫苗8万份,2003年为4.7万份。通过给予回扣的行贿方式,班某共向万某某等受贿二人提供6万元回扣款。


万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称,其是蒙城防疫站站长、疾控中心主任,疫苗供应商销售的疫苗要经过他同意,才能进入蒙城市场。班某多次给其送现金和手机的目的是为了感谢其在疾控中心采购班某代理的疫苗上提供的帮助,也是为了维持好关系,以便日后继续给予关照。


相关司法文书还显示,之后班某又跳槽至江苏延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延申”)担任安徽区经理,在上述万某某的帮助下,继续销售江苏延申的狂犬疫苗以及代理的乙肝疫苗,再次向万某某行贿3万元。2008年,班某又为感谢万某某对其销售疫苗的关照送给万某某10000元。


司法文书显示,班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蒙城县防疫站站长万某某除了上述受贿行为外还有其他受贿行为,共收受51.86万元,侵吞公款4.19万元,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罚金四十四万元。


医院也是销售人员钻营攻克的对象


长春长生销售人员给予防疫部门吃回扣推销产品,在河南多地也有类似的案例。


2017年9月22日,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宣判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原任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宋某某,自2011年7月以来在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购疫苗过程中,按照先前商定的回扣数额,先后收受药品经销商刘某1、孙某(均另案)等人给付的好处费共计100余万元,案发后退回赃款56万元。


宋某某受贿的100余万赃款中,包括了长春长生经销商吴某2给予的124680元回扣款。


证人吴某2证言笔录称,2015年睢县疾控中心购买吴某2推销的狂犬疫苗6000支,疾控中心付款后,其送给宋某某回扣款124680元。


宋某某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长春长生经销商吴某2给予宋某某狂犬疫苗的回扣款约为20元/支。


除了睢县外,河南的宁陵县防疫站也未能幸免。


2018年7月1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王峰受贿、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王峰原为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防疫站的站长,其因贪污罪、受贿罪,获刑8年3个月。


司法文书显示,宁陵县防疫站原站长王峰自2010年至2015年,利用采购疫苗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业务员给付的回扣款。


其中在2010年—2015年,宁陵县卫生防疫站购买长春长生业务员吴某销售的狂犬疫苗、水痘疫苗。其中自2010年6月份至2013年3月,购买水痘疫苗1.36万支,回扣比例为:5元/支;2015年6月—9月份购买狂犬疫苗4800支,回扣比例为20元/支。


王峰非法收受长春长生业务员吴某狂犬疫苗、水痘疫苗回扣款16.4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长春长生冻干狂犬病疫苗72元/支。狂犬病疫苗的回扣,约占到其销售价格的三成。


除了疾病防疫部门外,一些医院也成为长春长生销售人员钻营攻克的对象。


2017年11月27日的一份判决书显示,广东立晖生物药品公司业务员麦某,在代理销售长生生物出产的水痘、流感疫苗等产品时,伙同他人一起向广东湛江市妇幼保健院儿童保健科护士长龙某某支付回扣款10.6万元。同时,广东立晖业务员麦某向龙某某承诺,事后会按乙肝疫苗每支1.5元、水痘疫苗每支5元、流感疫苗每支3元的标准送回扣款给龙某某。


鉴于被告人龙某某在检察机关未掌握其的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向检察机关投案,是自动投案。其认罪态度好,有悔过表现,积极退赃,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法院给出的判决结果是“龙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此外,麦某也因认罪态度好,有悔过表现,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且提供的疫苗没有出现质量问题,最后法院判处麦某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本期编辑 邢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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