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正侵权案被强制执行,向琼瑶公开道歉很难吗?
澎湃特约评论员 欧阳晨雨
打赢了官司,拿到胜诉判决书,对方却拒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这张法律“白条”该怎么兑现?现实中,不光是咱普通人,就连琼瑶这样的名人,也遇到了困惑。
据北京法院网官方微信公众号“京法网事”披露,因余征(于正)拒绝履行法院判决中“向陈喆(琼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义务,陈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4月26日对此案进行强制执行,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余征承担。
早在2015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宣判,《宫锁连城》侵犯了《梅花烙》的改编权,于正被要求向琼瑶公开赔礼道歉,五家被告则共计赔偿500万元。既然法院判决早已生效,败诉方就得认真履行,这里应尽的法律义务,不仅是物质上的,也是道义上的,目的不仅是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也是平复精神上的创伤。
或许,在于正的眼中,诸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法律义务,不理会也没啥影响,但人民法院却不能置之不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1条,“侵权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也就是说,法院对此案进行强制执行于法有据,理所应当。
如今,此案已经强制执行,是不是就该打个结了,于正这一关就算过了?当然不是。在上述司法解释的后面,还跟着一条,“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6项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此案,法院判决已经生效,执行法官通过拨打电话、司法专邮、微博告知等多种方式联系,但“未得到任何回应”,前往于正所在公司送达法律文书,也被以种种借口拒不接收,后者如此恶劣的表现,已有“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之实。除了强制执行登报,法院也可以根据该案的具体情节,对其处以罚款、拘留,甚至是追究刑事责任。
不仅如此,《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还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判侵权的于正,尽管拒不履行的法律义务属于金钱义务以外的其它义务,法院也应要求其支付迟延履行金。
其实,琼瑶面对的执行难,也是长期以来的司法难题。2016年,最高法印发了《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随后,各地在惩治“老赖”上持续创新,收获了一定成效。于正被法院强制执行登报,既归功于琼瑶的敢于较真,也归功于司法机关的鼎力支持。
但是,正义还不应止步于此。既然法律有明文规定,就应让不尊重司法、不履行义务者付出更沉重的代价。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唯有教训深刻,才能震慑“老赖”,也才能逐渐减少执行难痼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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