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深夜动私刑 构成故意伤害7人分别领刑

热点 作者:有料 2017-01-02 03:29:59
构成故意伤害,7人分别领刑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柳江讯(记者王缉宁 通讯员覃柳面)村民之间产生矛盾,本可以通过调解或民事诉讼等合法方式解决,但柳江县的7名村民却采取暴力手段,结果不仅没有解决矛盾,还因此构成了刑事犯罪。2016年12月26日,柳江县法院审理认定,韦某凤等7村民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对7人分别判处4年2个月至6年6个月有期徒刑。 柳江县的韦某丰患有精神疾病,他在村中挖过他人祖坟、毁过庄稼、破坏过生产工具,从而与其他村民产生了矛盾。 去年2月12日晚,韦某凤等人冲到韦某丰家中理论,韦某丰突然掏出牛角刀,后被韦某凤等人控制。 之后,韦某丰被韦某凤捆往村中鱼塘,韦某利将绑韦某丰的绳子的一端绑在鱼塘边的桉树上。韦某凤、韦某苗、韦某发、韦某利、韦某家、覃某英、韦某坷7人使用木棍、拳脚对韦某丰进行殴打,韦某凤、韦某苗在殴打过程中将韦某丰推下鱼塘后又拉上岸。 当晚10时许,韦某丰的弟弟报警,柳江县土博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处置,并将韦某丰送往医院救治。2月14日,韦某丰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韦某丰系被他人使用钝器击打全身多处,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韦某凤等7人归案后。柳江县检察机关指控7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向柳江县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某凤等7人,不能正确处理过往矛盾,结伙殴打、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韦某凤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韦某苗等6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7被告人均属于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7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韦某凤等7名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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